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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親子鑒定辦出生證需要提供什麽

壹、出生證明公證需要什麽材料

出生證明公證需要的材料需要分以下兩種情況:壹是沒有出境的;二是已經出境的。出生公證所需材料(壹)沒有出境的: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近期的二寸彩色免冠照片、和單位人事部門(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出生證明表》,如:父母有死亡的要求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單位的保衛部門)。需要本人親自前來辦理,如不能親自來的需要出具《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照片的數量所需公證書1。

(二)已經出境的: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護照的復印件(帶照片的壹頁;和帶中文出境章的所有頁次),和單位人事部門(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出生證明表》,如:父母有死亡的要求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單位的保衛部門)。需要有《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由當地大使館或領事館出具的照片與本人相符的公證書,近期的二寸彩色免冠照片。照片的數量所需公證書1。

(三)公證員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附件:申辦出生公證的證明年月日姓名外文譯名別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點現住址工作單位生父姓名現原住址生母姓名現原住址前往國家離境時間辦證目的翻譯語言街道辦事處經辦人簽名:年月日(蓋章)鄉(鎮)或派出所經辦人簽名:年月日(蓋章)單門位或人公事安部局經辦人簽名:年月日(蓋章)(四)註意事項:

1、本證明只限於申辦出生公證。

2、申請人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出生證或相關證明材料、二寸近期彩照;辦過公證的,帶公證書來公證處辦理。

3、如委托他人代辦,需要提供委托書。

4、查找不到生父母,如被收養應提供養父母姓名及收養證;其他材料。

5、本人填寫無效,需由證明單位填寫並蓋章。

6、請相應的部門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出具並蓋章。通過上文,相信大家對於出生證明公證需要什麽材料都已經比較清楚了,辦理出生證明公證時所提供的資料必須真實有效,不得虛報,有壹點值得註意的就是辦理出生證明公證是可以委托他人代辦的,只有相關代理證明文件是齊全。真實有效的。希望的文章能為各位提供壹些幫助,在辦理相關證明是節省壹些時間。

《衛生部關於進壹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二、《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包括首次簽發、換發和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印章包括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衛生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衛基婦發〔2003〕23號)規定的印章規格及式樣刻制印章,並將印模式樣抄送同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和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簽發機構變更名稱或印章發生損毀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申請刻制新印章。簽發機構必須落實由專人分別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強宣傳告知工作,嚴格簽發流程,規範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壹)首次簽發是指簽發機構第壹次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各地要堅決落實由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為本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直接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要求。簽發機構應當依據《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按照《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要求規範出具,並做好簽發登記。(二)換發是指原簽發機構為因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新生兒更換《出生醫學證明》。1.由戶口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不能進行出生登記而需變更新生兒姓名的;2.當事人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簽發機構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完整情況予以相應換發,換發後原證件由原簽發機構歸檔保存,並做好編號和換發原因登記。(三)補發是指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為因遺失、被盜等情況造成《出生醫學證明》喪失的新生兒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在審驗新生兒父母提供的書面申請、原簽發機構提供的簽發記錄等相關材料後予以補發。補發的證件應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並做好登記。

二、出生證明多久能公證

以下就是出生證明公證的相關回答。出生證明公證與出生公證是兩種不同的公證。

1、出生證明公證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原件;2申請人身份證及戶口簿(集體戶)原件;3申請人父母的身份證及戶口簿原件。

2、出生公證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出生地村(居)委會出具的出生證明(貼壹張兩寸的黑白或彩色相片,加蓋公章);2申請人及父母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3與村(居)委會證明上同底的相片四張。

三、公證遺產公證需要什麽材料

遺產公證需提供以下材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2、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死亡公證書;

3、需要帶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

4、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

四、去公證處公證需要什麽材料

首先,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其次,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壹)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三)需公證的文書;(四)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衛生部關於進壹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二、《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包括首次簽發、換發和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印章包括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衛生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衛基婦發〔2003〕23號)規定的印章規格及式樣刻制印章,並將印模式樣抄送同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和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簽發機構變更名稱或印章發生損毀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申請刻制新印章。簽發機構必須落實由專人分別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強宣傳告知工作,嚴格簽發流程,規範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壹)首次簽發是指簽發機構第壹次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各地要堅決落實由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為本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直接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要求。簽發機構應當依據《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按照《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要求規範出具,並做好簽發登記。(二)換發是指原簽發機構為因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新生兒更換《出生醫學證明》。1.由戶口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不能進行出生登記而需變更新生兒姓名的;2.當事人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簽發機構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完整情況予以相應換發,換發後原證件由原簽發機構歸檔保存,並做好編號和換發原因登記。(三)補發是指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為因遺失、被盜等情況造成《出生醫學證明》喪失的新生兒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在審驗新生兒父母提供的書面申請、原簽發機構提供的簽發記錄等相關材料後予以補發。補發的證件應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並做好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