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方寫收條,要按照原“借條”(或借據等)準確寫明收款時間(年月日)雙方姓名(原借條寫有身份證號的,也要寫)、借款日期、借款用途、借款幣種數額。也就是說,收條的主要事項要與原借條壹致。
如:
收條
今收到某某某(身份證號111111111111111111)於某年某月某日為某事(借款用途)向我借的人民幣XXXXX元(大寫)。
收款人 某某某
收款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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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意:
還錢方僅僅收回借條還不夠可靠,因為借條可以復印。如果收回借條壹撕了之,對方又拿出借條復印件,那就傻了眼了。
如果出借方退回借條,要出借人在退回的借條上註明收到多少錢,再簽名(出借人簽名)。如果出借方沒有退回借條,就要求出借方方寫主要事項與借條相符的收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