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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協議書誰簽名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和解協議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可以寫明和解協議書系在人民檢察院主持下制作。檢察人員不在當事人和解協議書上簽字,也不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百九十八條 經審查認為雙方自願和解,內容合法,且符合本規則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的範圍和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