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離開日本之前,從市、區、鎮、村的社會保險事務所或國家養老金部門獲得壹次性退款的書面請求(壹次性退款的書面請求)。
(1)必填項目。
在請求中寫明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公歷)、所在國地址(屆時我會收到付款決定通知書和匯款通知書)、請求日期(公歷)、收款銀行名稱、分行名稱和地址(應指定日本以外的銀行,因為有些銀行無法從日本的銀行匯款。需要提前與社會保險業務中心確認)。收款人賬號(大寫羅馬字母)。年金手冊(從年金手冊復制而來)中記載的項目,如健康福利年金保險的標記號,應由申請人簽名(本人必須簽名)。
(2)請準備並附上必要的資料。如果應該準備的資料都不全,會因手續不全而退回。年金手冊或年金手冊復印件,護照復印件,銀行證明是必備材料。年金手冊遺失的,應在請求書背面的指定欄內記載年金手冊記載的姓名。最後,填寫被保險人就業的企業名稱和地址作為健康福利年金保險,用大寫羅馬字母填寫加入期限(加入健康福利年金的年、月、日和退出的年、日)。護照復印件應附有能確認出國日期、姓名、出生日期、國籍、本人簽名等必要事項的頁面復印件。
銀行證明應註明銀行名稱或分支機構名稱(地址)、銀行賬號和申請人名下的賬號。申請書“銀行賬號證件印鑒”壹欄,證件印鑒無法加蓋的,應附能確認上述內容的存款戶口本復印件。
另外,要求壹次性退款時需要年金手冊、在日期間護照、工資支付明細,請妥善保管。
2.回國後,將1中的完整資料發送到社保中心,以後年金手冊會返還給我。
[地址]東京杉並區區高井道西,郵編168-8505 3-5-24。
社會保險業務中心(涉外業務的對外支付)
電話:03-3334-3131
[收件人的英文姓名]
shakaihoken gyomu中心
東京杉並區高道西3-5-24號,郵編168-8505
黑漆;(Japan)日本
最後,請求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領取退出年金壹次性退款時,相應期間不視為加入年金期間。
2.請求人家屬和受理企業不能提出代理請求,必須自己提出請求。如果我在請求前不幸去世,我去世後也不能被家屬和受理企業代理人請求。但是,如果在我提出要求後,我在沒有獲得退出年金的壹次性退款的情況下死亡,我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在死亡時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可以改為獲得退出年金的壹次性退款。
3.提取年金的壹次性退款時,提前征收20%的所得稅。這種情況下辦理退稅。年收入應與其他壹次性遣散費壹起申報並予以退還。詳細情況可以向所轄稅務所詢問。
4.在計算健康福利年金的被保險期間時,從就業之日(取得技能生資格之日),即從轉入技能實習之日起的壹個月,到離職(不合格)之月的前壹個月的期間按月計算。因此,退休日期為月末的那壹天與月末前壹天相差壹個月,退出年金的壹次性退款的支付金額也不同。另外,取消資格的日期不壹定是回國的日期。說到底就是雇傭合同上寫的辭職日期。請註意這壹點。比如妳拿了帶薪假提前回國,不是回國日期,而是雇傭合同上寫的辭職日期才是失格日期。
(示例1)技能實習生日(就業日)2004年4月1
當退休日期為2005年3月30日時。
資格日期:2004年4月1-資格月:2004年4月
取消資格日期:2005年3月31-取消資格月份:2005年3月
投保期限:12個月(4月至2月)
健康福利年金保險退出時的壹次性退費率為0.4。
(例2)改為技能練習生日(就業日)2004年4月1。
當報廢日期為2005年3月31時
資格日期:2004年4月1-資格月:2004年4月
取消資格日期:2005年4月65438+取消資格0個月:2005年4月
投保期限:12個月(4月至3月)
健康福利年金保險退出時的壹次性退費率為0.8。
5.保險費自取得資格當月起至喪失資格當月的前壹個月止。取消資格當月不支付保險費。但是如果月底辭職,因為下個月是取消資格的月份,可能會征收到辭職當月的保險費。
6.查詢請到就近的社會保險事務所或上述社會保險業務中心。
取款時壹次性退款金額的計算方法
提取的壹次性退款金額=收款率×平均標準報酬(*)
“取款時的壹次性退款率”
保險費繳費年限(註1)征收率(註2)
6-11月0.4
12-17個月0.8
18-23個月+0.2
24-29個月1.6
30-35個月2.0
(註1)保險費繳費年限請參考以上4。
(註2)2003年4月修訂了領取率。
(*)相關平均標準薪酬
整體薪酬制度於2003年4月開始實施。為此,它成為健康和福利年金保險退出時壹次性退款的支付金額的計算基礎。新制度下是平均標準賠付額(月標準賠付額和標準獎金額之和,是投保期的基礎)。除以被保險人使用的月數得到的金額)。因此,2003年4月之前和5月之後被保險人的平均標準報酬的計算是不同的。內容如下,希望關註。
(1)健康福利年金保險項下被保險人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的持續時間在2003年4月之前的,被保險人的月標準報酬乘以1.3。
(2)2003年5月以後,在標準獎金數額上增加被保險期間的月標準報酬。
(3)上述(1)和(2)之和除以所有被保險人期間的月數,總和為平均標準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