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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是不是全國可以辦需要什麽證件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正本壹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壹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壹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壹印制,由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若結婚證丟失了可以民政局申請補辦。

中國自2004年1月1日起將啟用新式婚姻登記證。

60年代結婚證(3張)

新式結婚證、離婚證封面均為棗紅色。

舊式婚姻登記證可繼續使用至2004年6月30日,自2004年7月1日起,中國各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使用舊證。早年間的婚書的質地有宣紙、硬本、絹面、毛邊紙等,以手書居多,1912年後改用油墨印刷,詞藻華麗優美。1949年以前,中國民間的婚嫁習俗壹般沿習舊制,聯姻的關鍵不是男女當事人同意,而是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因此,那時的婚書上介紹人、主婚人、訂婚人、結婚人以及祖父母甚至曾祖父母的名字,都要寫出來,有的還要寫清楚訂婚或舉行婚禮時的飯莊,各種名稱排了長長壹串。如今,婚姻已由當事人自己做主,婚書也變成體積小巧的結婚證。

中國建國後,婚書已變為體積小巧的結婚證。1950年的結婚證只有兩個巴掌大的薄紙片,上面除結婚人的姓名、年齡、籍貫、簽名,以及證婚人的簽名外,沒有任何絢麗的圖案。封面有這樣壹段話:我倆本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之精神,自願結為夫妻,平等相待,互愛互敬,互相幫助,互相扶養,和睦團結,勞動生產,撫育子女,為家庭幸福和新社會建設而***同奮鬥。

從1952年到七十年代末,結婚證上都印有充滿濃郁的民族風格的圖案,而在1952年至1959年的結婚證上,還有和平鴿的圖案。稻穗、棉花也是當時結婚證上的主角,這反映當時的農業在國民經濟中占了相當大的比重。

五、六十年代的結婚證上都刻有壹句簡潔的口號。如在壹張1954年的結婚證上,醒目地印著“自主自願”4個粉紅色的大字。六十年代初期的結婚證出現了鴛鴦戲水、並蒂蓮、梅花等傳統吉祥物,象征著人們期待社會穩定,風調雨順。

到了“文革”期間,壹切東西都被披上了荒謬的政治色彩,結婚證當然也不例外。那時每張結婚證上都必有壹段毛主席語錄:“我們都是來自五湖四海,為了壹個***同的革命目標,走到壹起來了……壹切革命隊伍的人都要互相關心,互相愛護,互相幫助。”

改革開放後,隨著中國法制的逐步完善,結婚證不再是夫妻兩人壓在箱底的婚姻紀念品,而是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文書。人們使用結婚證的次數日趨增多,於是結婚證也隨之“返璞歸真”,逐步取消了復雜的圖案,並由獎狀式變為護照式,方便結婚人攜帶。

以前社會上有壹種傾向,認為結婚是喜事,就應紅紅火火的,結婚證要選大紅色,而這種大紅色的結婚證,信息化程度很低,不太適合現代社會的發展。2004年啟用的結婚證顏色和規格都做了改變,並增加了證書的高科技含量。結婚證書上的花為牡丹花。

2領取要求編輯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壹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壹份。

領取結婚證的法定條件:雙方自願、均無配偶,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雙方非直系血親、非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沒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我國的《婚姻法》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說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壹)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系,而且這種婚姻關系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二)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性早於二十周歲。

(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四)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五)對於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壹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壹方要求離婚,應當準予離婚。

3辦理流程編輯

辦理程序

70年代結婚證

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的規定,結婚證辦理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壹)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同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二)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三)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辦理流程

登記地點:男女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攜帶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②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③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壹,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註: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婚前體檢

1、持上述證明,有所在區、縣民政局開具婚前體檢介紹信。

2、攜介紹信,到所在區、縣的婦幼保健醫院進行體檢。

3、經體檢證明符合條件的,持體檢合格證明回民政局登記註冊。

其它:需交納結婚證工本費、服務費。

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需要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結婚登記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同到壹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壹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壹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時限與收費標準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2、收費標準:國內結婚登記每對9元。

4政策依據編輯

壹、《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全國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記條例》 (國務院令[2003]第387號)

三、《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發布)

證書

第九條 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壹)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第十壹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的,應當註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 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

第十二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壹)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願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第二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1]

5特殊情況編輯

涉外辦理

涉外結婚證辦理程序

壹、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

2、 國務院第387號令《婚姻登記條例》

3、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二、申請條件

1、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2、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3、雙方自願結婚;

4、當事人雙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5、當事人壹方為辦理省份常住人口;

6、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辦理材料

1、內地居民: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香港居民身份證;

(3)經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當事人無配偶聲明或者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下同)。

3、澳門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

(3)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4、臺灣居民:

(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3)經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5、出國人員、華僑: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6、外國人: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除以上證件、證明材料外,當事人須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四、辦理流程

1、登記機關對婚姻當事人提交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查驗;

2、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3、自願結婚的雙方各填寫壹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當事人在“聲明人”壹欄的簽名必須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4、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壹欄簽名;

5、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查驗,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6、頒發結婚證。

五、辦理時限

1、周壹至周五登記。作息時間為:

3月1日—9月底,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其中7月15日—9月底間,下午3:00—6:00;

10月1日—2月底,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

2、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相關證件和證明齊全的,當場辦理。

六、收費依據、收費標準

收費依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 計價格[2001]523號

收費標準:9元

遺失損毀

民國時期結婚證

辦理《夫妻關系證明》須知

《結婚證》遺失或損毀的,應當辦理《夫妻關系證明》。申請辦理《夫妻關系證明》應提交以下證件:

1、男女雙方的書面申請;

2、雙方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雙方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4、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3張。

婚姻登記機關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及有關證件之日起7日內審查核實並出具《夫妻關系證明》。

《夫妻關系證明》與《結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