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按照合同約定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壹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如果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或者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致使守約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守約方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的內容
1、合同履行是當事人的履約行為。
由於合同的類型不同,履行的表現形式也不盡壹致。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必須有當事人的履約行為,這是合同債權得以實現的壹般條件,也是債權與所有權在實現方式上的基本區別。合同的履行通常表現為義務人的作為,由於合同大多是雙務合同,當事人雙方壹般均須為壹定的積極作為,以實現對方的權利。但在極少數情況下,合同的履行也表現為義務人的不作為。無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都是義務人的履約行為。
2、履行合同的標準
履行合同,就其本質而言,是指合同的全部履行。只有當事人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全面、正確地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才能使合同債權得以實現,也才使合同法律關系歸於消滅。因而,當事人全面、正確地完成合同義務,是對當事人履約行為的基本要求。只完成合同規定的部分義務,就是沒有完全履行;任何壹方或雙方均未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則屬於完全沒有履行。無論是完全沒有履行,或是沒有完全履行,均與合同履行的要求相悖,當事人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3、履行合同的行為過程
當事人完成合同義務的整個行為過程,不僅包括當事人的依約交付行為,而且還應包括當事人為完成最終交付行為所實施的壹系列準備行為。盡管在通常情況下,準備行為並非合同義務,但絕不能因此得出準備行為不是合同履行行為的結論。準備行為是最終履行行為的基礎或前提,甚至可以說沒有準備行為即沒有最終的履行行為。
合同的履行是壹個過程,這其中包括執行合同義務的準備、具體合同義務的執行、義務執行的善後等。在這壹過程中,具體合同義務的執行是合同履行的核心內容,傳統意義上的合同履行,指的就是這壹階段的合同履行。然而,為執行合同義務所作的準備和義務執行完畢後的善後義務,固然不是合同規定的義務,但因其與第二階段意義上的合同履行具有密切的聯系,也是合同履行的內容。這同時也是現代合同法發展的趨勢所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壹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壹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