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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賬支票出票人的簽章和預留簽名不壹致怎麽辦

票據法規定,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為支票簽發人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後,其只是形式上的付款人,出票人才是實際上的付款人。為了保證付款的準確性,防止支票金額被他人冒領,票據法規定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只有當支票上出票人的簽章與預留的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壹致時,付款人才能付款,否則,作退票處理。而持票人得不到付款,就會向背書人、出票人行使追索權,這樣就必然對持票人產生不利的影響,還會引發經濟糾紛。因此,票據法規定,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

根據《票據實施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而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