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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書寫規範——手術記錄的書寫要求

手術記錄由手術醫師或第壹助手書寫於“手術記錄單”,上級醫師審簽。在手術後24小時內完成(危重病人及時完成)。其內容包括:

 (1)手術日期及時間。

 (2)手術前診斷。

 (3)手術名稱。

 (4)手術後診斷。

 (5)參加手術的醫務人員。

 (6)麻醉方法和麻醉人員。

 (7)麻醉前用藥及術中用藥。

 (8)手術過程。如病人體位、皮膚消毒及鋪巾方法,手術切口、顯露方法,探查過程和發現,決定繼續手術的依據,手術的主要步驟,所用縫線的種類和號數,縫合方式,引流材料及其放置位置和數目,吸出物或取出物名稱、性質和數量,曾送何種標本檢驗、培養或病理檢查,術中及手術結束時病人的情況和麻醉效果,出血量及輸血量,輸液內容及數量等。

 (9)術中如遇意外,應詳細記錄其搶救措施及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