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規定,在* * *與* *關系存續期間,部分* * *人擅自處分* * *財產,壹般認為無效。但是,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擴展數據
下列情況下,房屋抵押無效
1.如果銀行向抵押人隱瞞新貸款還舊貸款的事實,抵押人可以參照保證人的免責條款主張免責。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九條:主合同當事人約定以新還舊的,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除外,不承擔民事責任。
2.銀行變更貸款金額後,但抵押合同沒有變更,原抵押合同不生效。
3.他人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被抵押,抵押合同無效。
雖然當事人只是抵押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權,但根據“地隨房走,房隨房走”的原則,應當視為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所有權壹並抵押。抵押時地上建築物為他人所有的,抵押人抵押該土地使用權構成無權處分。
4.以租賃房屋的改建、擴建、裝修工程作為抵押的,抵押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六條規定,他人財產上增設附著物,非財產所有人與財產所有人有約定,沒有約定又不能拆除的,原財產所有人取得所有權。因此,改建、擴建、裝修工程不能作為抵押物。
承租人不是房屋所有權人,不享有房屋及配套建築的處分權。該使用權不能作為抵押合同的標的。
百度百科-住房抵押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