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要求如下:
1、滅火器不論已經使用過還是未經使用,應該逐壹對筒體進行水壓試驗。另外,滅火器已經使用,雖未達到規定的期限,但外觀檢查發現筒身有磕碰,焊縫外觀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亦應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2、水壓試驗合格的筒體,貼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脫落的,應重新塗漆。
3、水壓試驗合格的筒體(水型的滅火器除外),均應進行烘幹。中華人民***和國公安部1995-03-01 批準 1995-12-01 實施,GA 95-1995。
擴展資料:
滅火器經功能性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必須委托有維修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更換已損件、筒體進行水壓試驗、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
維修單位必須嚴格落實滅火器報廢制度。滅火器每五年和每次再充裝前要對其主要受壓部件,如器頭、筒體等應進行水壓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便用。
試驗後應及時幹燥處理,並檢查內壁,不應有明顯銹蝕。水壓試驗不合格,不準用焊接等方法修復使用。 經維修部門修復的滅火器,應有消防監督部門認可的標記,並註以維修單位名稱及維修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