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加強雅礱江流域集控中心(以下簡稱集控中心)消防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集控中心各部門。
第三條 引用標準及政策文件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本細則的引用而構成為本細則的條文,本細則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細則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 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 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法
公安部 2002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ET-SM-07 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GA95-2007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規程
DL5027-1993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
CMB253諾誠綜合五星系統常規工業指導手冊
JK-YA8-1-2011 火災專項應急預案
JK-YA801-1-2011 集控中心公***區域火災事故處置方案
JK-YA802-1-2011 集控中心生產區域火災事故處置方案
第四條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壹) 重點防火部位
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的部位和場所。
(二) 消防設施
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三) 消防器材
指滅火器、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鏟、斧等。
(四) 定置管理
定置管理是對生產作業現場在物品的選用、擺放及其組合過程中進行設計、組織、實施、調整,並使生產、工作現場的管理達科學化、規範化、標準化的壹系列過程的總稱。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組織機構管理職責
(壹) 集控中心成立消防委員會,集控中心主任兼任委員會主任,主管安全的副主任、物業公司負責人兼任消防委員會副主任,各部門負責人兼任委員會成員。消防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由綜合室擔任。
(二) 集控中心消防委員會
1. 貫徹執行消防法規,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集控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建立防火責任制。
3. 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保證消防設備、設施的投入及有效實施。
4. 建立、健全消防誌願服務隊。
5. 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6. 組織制定符合集控中心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7. 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 綜合室
1. 歸口管理集控中心消防工作。
2. 監督物業公司對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每季度組織壹次消防監督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3. 組織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確定重點防火部位及重點防火部位的責任人。
4. 組織消防宣傳培訓,組建和管理義務消防隊。
(四) 運行室、方式室、水情室、系統室
1. 本部門外委工程、項目的消防安全管理。
2. 對所轄區域進行消防安全。
(五) 物業公司
1. 制定、實施有關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按有關規定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進行檢查、維護、保養和測試。
2. 負責消防值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3. 每季度至少應組織壹次防火檢查。每月應組織壹次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防火檢查。每日開展防火巡查。
第六條 各級人員安全職責
(壹) 集控中心主任:
1. 集控中心主任為集控中心第壹消防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2. 組織定期消防檢查,主持消防重大隱患的治理工作,落實消防監督體系。
3.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主持不安全事件調查,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工作。
(二) 主管安全的中心副主任(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1. 對集控中心主任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及時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2. 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3. 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 監督、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 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6. 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7.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 物業公司負責人
1. 貫徹、落實國家及各上級部門有關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
2. 物業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消防管理工作。
(四) 集控中心副主任:
1. 貫徹、落實國家及各上級部門有關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
2. 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五) 總工程師:
1. 負責消防技術管理工作,承擔分管工作的安全職責。
2. 組織解決消防工作中出現的技術問題,制定隱患的技術改造方案,審批消防系統運行方式、重大試驗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
(六) 綜合室主任(消防管理人員):
1. 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監督、檢查集控中心消防工作,協調解決各部門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3. 組織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消防培訓。
4. 檢查作業現場消防安全,對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等違章作業進行糾正並考核。
(七) 方式室、運行室、水情室、系統室主任
1. 負責本部門外委工程項目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本部門員工消防培訓。
2. 審查本部門重要檢修、施工、操作項目中動火安全技術方案和措施,對措施的正確性、完備性負責。
3. 檢查消防安全措施和整改措施的執行情況,查處違章違紀行為,並進行考核。
(八) 各部門副主任、主任工程師
1. 落實國家有關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
2. 在主任領導下,負責分管工作範圍內的消防工作,並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九) 安全監察:
1. 協助本部門主任對集控中心消防工作進行監督。
2. 檢查、監督消防培訓、教育和活動的完成和開展情況。
3. 發出《安全監督意見通知書》和《安全考核通知書》,並監督執行。
(十) 方式室工程師:
1. 負責所轄設備消防技術管理,監督、檢查消防技術措施的實施。
2. 提出設備檢修(施工)、更改工程的消防技術要求,對工作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
3. 本專業的消防技術資料、臺帳的管理。及時提出圖紙資料、設備系統的修改意見,經審批後監督實施。
(十壹) 集控中心其他員工:
1. 執行消防工作的有關管理制度、規程、規定。
2. 參加消防培訓,懂火災危險性,懂預防措施,懂撲救方法,會使用消防器材,會處理事故,會報火警,掌握正確的火災逃生技能,采取正確的方法進行自救、互救。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七條 培訓要求
(壹) 新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二) 在崗員工每年至少進行壹次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組織壹次滅火和火災應急疏散演練。
(三) 全廠員工(包括臨聘人員、外委合同單位)應不定期的進行滅火器滅火的實際操作訓練,確保能正確處理工作中遇到的初期火災,培訓記錄應保存備查。
(四) 消防培訓可以采用講座、聘請專業人員授課,放錄像或實際作等不同方式。
第八條 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包括:
(壹) 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 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 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五) 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六) 義務消防隊員
1. 完成基本急救課程、滅火器使用課程。
2. 每年至少參加壹次模擬火警事故的演習。
3. 參加救護培訓,能在第壹時間進行簡單、正確、有效處理燒傷或燙傷人員。
第九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第四章 義務消防隊管理
第十條 組建義務消防隊。
(壹) 確定義務消防隊的隊員數量,應考慮壹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考慮消防隊營救時到達時間。
(二) 應以書面形式委任所有義務消防隊員,並規定其義務和責任。
(三) 消防管理人員應參加政府職能部門和上級單位舉辦的消防培訓課程。
第十壹條 義務消防隊管理
1. 義務消防隊員的名字和手機電話號碼公布在集控大廳,並報公司安全監察部。
2. 每個義務消防隊員應配備必備通迅工具。
3. 所有義務消防隊員經過相關培訓。
第五章 防火管理
第十二條 風險評估
(壹) 每三年根據《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實施壹次火災風險審察及評估,當建築物、設備的結構或使用的工作方式有重大改變時,應重新進行評估。
(二) 火災風險的評估應由經過訓練,有經驗且具有相關資歷的員工進行。
(三) 對生產、辦公區域的所有滅火器進行壹次全面的普查與評估。
(四) 根據火災風險制定降低風險計劃,經批準後實施。
第十三條 在生產、辦公區域,除專門的吸煙點外,其它場所為“禁止吸煙”區。
第十四條 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儲存、使用、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
第十六條 動用明火的消防安全管理。
(壹)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辦理工作票,落實現場監護人,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
(二) 施工單位使用明火時,由責任部門負責其安全,辦理工作票。
第十七條 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見附錄1),設置明顯的防火標誌。
第十八條 重點防火部位動火管理
(壹) 消防重點部位動火作業必須按《安全工作規程》的規定辦理動火作業手續,指定安全負責人並采取嚴密的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二) 動火工作票由動火工作負責人所在部門(副)主任簽發,綜合室主任工程師及以上人員審核,集控中心主管領導批準。
(三) 動火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簽發人應經考試合格,並經集控中心主任批準發文。
(四) 動火現場監護:
1. 首次動火時,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和各級審批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的濃度是否合格,並在監護下作現場明火試驗,確認無問題後方可動火作業。
2. 動火作業時,動火部門應指定專人始終在現場監護。
3. 對蓄電池室等可能存在可燃氣體或蒸汽的區域,動火工作過程中,應每隔2~4h測定壹次現場可燃性氣體濃度,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未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4. 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並測定可燃氣體濃度,合格後方可重新動火。
5. 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嚴禁動火。
(五) 結束的書面動火工作票由運行室登記歸檔,動火工作票保存壹年。
第六章 消防設施、器材、安全疏散設施維護管理
第十九條 消防設施及器材應符合《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GB 5001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1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222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50140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50098-98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等標準要求,並通過消防驗收。
(壹) 電纜必須分層分隔,所有穿墻、穿樓板的孔洞必須用防火材料封堵以防蔓延。
(二) 穿墻、穿樓板的位置,電纜表層應塗抹阻燃塗料。
(三) 根據不同的火災風險應選用不同的滅火設備,如電氣設備間應配置二氧化碳滅火器、幹粉滅火器、磷酸銨鹽幹粉滅火器。
第二十條 維護保養
(壹) 火災探測報警裝置測試、氣體滅火系統測試、消防泵的自啟動測試,由物業公司組織進行,每年壹次,集控中心派人現場監督,檢測報告交綜合室備案。
(二) 消防器材,至少每年進行壹次檢查保養,並應根據器材種類及工作場所條件的不同,適當增加保養的次數。
(三) 所有移動消防設施、消防箱、消防栓、水帶、水槍、滅火器等,由物業公司按相關要求定期檢查、維護保養。
(四) 應為每種類型的消防器材制定保養程序。
(五) 滅火器
1. 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建立滅火器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2. 滅火器的現場設置
1) 消防器材必須編號,不得隨意挪用。
2) 滅火器應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定點放置,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3) 消防器材周圍不得堆放雜物,消防器材隨時保持清潔。
4) 滅火器應設置穩固,其銘牌必須朝外。
5) 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掛鉤、托架上或滅火器箱內,其頂部離地面高度應小於1500m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於150mm.
6) 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A類火災手提式15-20米、推車式30-40米,B類火災手提式9-12米、推車式18-24米,C類火災按B類設置。
3. 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1) 手提式酸堿滅火器——5年。
2) 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年。
3) 手提式幹粉滅火器(貯氣瓶式)——8年。
4) 手提貯壓式幹粉滅火器——10年。
5)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6) 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8年。
7) 推車式幹粉滅火器(貯氣瓶式)——10年。
8) 推車貯壓式幹粉滅火器——12年。
9) 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第七章 隱患排查、整改
第二十壹條 每日防火巡查
(壹) 每日防火巡查含集控中心二、三、四樓生產及辦公所有區域。
(二) 白天上班期間的防火巡查每二小時壹次;夜間防火巡查不少於2次。
(三)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四)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五) 每日防火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 人員遵章守紀情況:
1) 消防管理、值班人員在崗情況。
2) 禁止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
3)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禁止違章使用明火作業,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
2. 消防設施處於完好、可用狀態:
1) 安全標誌完好,禁止遮擋。
2) 禁止將消火栓、滅火器材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
3) 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4) 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禁止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
3. 所有消防車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證暢通。禁止在通道上堆放雜物,禁止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
4.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二十二條 消防器材檢查每月至少進行壹次
(壹) 滅火器
1. 滅火器壓力表的外表面是否變形、損傷,指針是否指在綠區。
2. 滅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內。
3. 滅火器保險銷和鉛封是否完好;筒體是否有銹蝕、變形現象,銘牌是否完整清晰;噴嘴是否有變形、開裂、損傷,噴射軟管是否暢通、是否有變形和損傷。
4. 滅火器壓把、閥體等金屬件是否有嚴重損傷、變形、銹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
(二) 消火栓
1. 消火栓箱門、消防卷盤轉動靈活,全部附件齊全完好。
2. 檢查供水閥是否滲漏水。
3. 消防水帶和水槍完好。
4. 消火栓箱內配件外觀無破損、塗層無脫落,箱門完好無缺。
5. 對消火栓箱門、供水閥門及消防卷盤等所有轉動部位應定期加註潤滑油。
(三) 防火檢查應做好記錄(如人員、內容、部位等),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 物業公司每季度進行壹次防火檢查,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 綜合室每季度進行壹次防火監督檢查,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見附表4)。
第二十五條 隱患整改
(壹) 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能當場改正的,綜合室應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報告集控中心主任或主管安全的副主任,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
(二)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三)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第八章 應急管理
第二十六條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 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 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 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 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 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七條 每半年進行壹次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消防演練時,設置明顯標識並事先告知演練範圍內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第二十九條 火災撲滅後,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九章 消防檔案
第三十條 消防檔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應當詳實,附有必要的圖表。
第三十壹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 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 建築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 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 消防安全制度。
(五) 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 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 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 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十二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 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 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三) 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四) 防火檢查、巡查記錄(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五) 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六) 消防安全培訓記錄(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
(七)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八) 火災情況記錄。
(九) 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綜合室負責檢查本制度執行情況,依據本制度及相關規定進行考核。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集控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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