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簽字蓋章是合同當事人達成合意的基本表現形式,也是確定合同生效的實質性標準。在經濟來往中,簽字蓋章是法律規定的基本要求,但合同書誰可以簽字、如何簽字、簽字時需註意哪些事項都沒有具體規定。
壹、合同簽字主體合同當事人為自然人時,簽字主體應當是當事人本人,或經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合同當事人為法人時,則應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經授權的部門機構的負責人、代理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時,需加蓋公章,否則可能與其個人行為混同,無法判斷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授權委托代理人時,較為謹慎的方法是由當事人出具書面的授權委托書且明確權限,如委托代理人可簽訂多大標的額的合同。
二、簽字方式
簽訂合同時,簽字的位置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然而在大量的合同爭議中因當事人疏忽簽字位置而導致的糾紛不在少數。當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簽訂合同時,簽字與合同內容之間應盡量不要留有空白行,以避免合同被修改而使自身利益受損;在條件允的情況下,在合同每頁都簽字。
三、合同簽訂地
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可以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如合同中約定合同簽訂地為管轄法院,則合同簽訂地必須明確具體,否則可能發生管轄法院無法確定的情形。
四、簽字需註意的其他問題
1.簽字時所使用的筆,應為專業簽字筆、鋼筆、毛筆或中性筆,避免使用鉛筆、圓珠筆,以防被修改。簽字筆顏色為黑色或黑藍色。
2.簽訂合同時當事人應當面簽署,以防簽字為假的或對方不承認是其本人簽字。此時最好進行拍照,以便於以後發生爭議時,能夠證明是其本人簽字。
3.所簽名字應為本人名字,且為易於辨認的名字。
4.合同後附簽字主體的身份證復印件,有授權委托書的附委托書,便於核實簽字主體的身份信息及受托權限,且在發生爭議時能準確獲取對方的信息。
5.應註明具體簽訂日期,以便確定合同的具體履行期限,發生爭議時確定訴訟時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