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婦提出的申請,並檢查他們應提交的法律文件;
二、婚姻登記機關向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明確告知了民法典規定的離婚登記條件;
3.詢問離婚協議的內容和意願是否壹致,如有異議,應再次協商達成壹致;
四、詢問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債務處理有無異議,如有,應重新協商處理;
五、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紋;
六、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宣讀《申請離婚登記聲明》,並填寫《離婚登記處理表》。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履行完上述程序後,婚姻登記員將按照以下步驟發放離婚證:
1.重新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向;
2.婚姻登記員在領取離婚證後告知其雙方的法律關系、與子女的關系及各自的義務;
,在《離婚登記表》上。簽名或指紋。本欄目必須由當事人自行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4.註銷雙方結婚證,出具離婚證。
5.宣布解除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