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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保規則
(壹)傷害保險(BPA、IPA、FPA)核保規則
壹、投保年齡及保額限制
新契約最高投保年齡為70歲,續保可到75歲。
60歲以上(含)ADD投保限額為100萬,並不得附加HI及MR。
每壹被保險人/每張保險單ADD最高承保限額為300萬,與「全殘保險金」、「例假日意外事故保障」、「海外活動期間」合計不得超過500萬。續保件仍可依原條件承保,但每壹被保險人ADD最高承保限額仍以500萬為限。
每壹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投保所有傷害(附加)保險之累計限額為3000萬(含特定事故或加倍後之保額)。
於同壹張保單內,「火災特定事故」與「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僅能擇壹附加。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之投保額度須與主約(ADD)相同未滿14足歲以下未成年人
(1)最低投保年齡為出生滿15天且已健康出院者。
(2)累計限額為200萬(含加倍後之保額,92.1.1主管機關由原100萬調高)
此200萬之限額指身故保險金給付限額,殘廢及醫療保險金並不包括在限額內。(3)即日起不必再填寫聲明書。(條款已修改完成,並得主管機關同意。)
投保FPA者,仍須填寫聲明書(4)HI限額1000元。
(5)MR限額3萬元。
ADD最低投保限額為100萬。
二、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者不受理投保
患有下列疾病:
高血壓癥、狹心癥、心肌梗塞、先天性心臟病、主動脈血管瘤
腦中風(腦出血、腦梗塞)、腦瘤、癲癇、智能障礙、精神病
癌癥(惡性腫瘤)、肝硬化、尿毒、血友病、白血病
糖尿病
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
視網膜出血或剝離、視神經病變
失明、聾啞及言語、咀嚼機能障礙、四肢缺損或畸型
懷孕
三、承保職業:請參閱蘇黎世職業分類表(如附表二)。
四、受益人規定
1、除依保單條款規定受益人限定為法定繼承人外,無規定者可指定受益人。
2、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配偶及直系血親為原則,如為旁系親屬請註明關系、身份證字號及原因需載明指定受益人姓名、身份證字號、與被保險人關系、受益人順位或比例。
3、為免理賠爭議,指定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未婚夫妻、非婚生子女(被保險人為受益人
之生母時除外)、外遇、同居人、債權人、無關人士、乾兒子…或自已所服務之公司
團體等不予受理。
4、如指定受益人為公益慈善團體,請加註該團體之主管機關及登記字號。
5、受益人如為金融單位以外之債權人,需取得法院之公證文件。
6、受益人如為保險金信托帳戶,請於投保時檢附保險金信托契約影本。
五、特殊投保規定
性質
傷害保險
累計限額傷害保險
專案限額住院日額
累計限額傷害醫療
累計限額備註
無業不承保不承保不承保不承保
家庭主婦500萬300萬2000元5萬職業類別為第壹類
無固定職業者(轉業、失業、待業中、臨時工、零工)不承保不承保不承保不承保
有職業未成年者300萬300萬1000元5萬依其職業
學生300萬300萬1000元5萬職業類別為第壹類
留學生200萬200萬不承保不承保要保時需人在國內並簽名同意
長期駐留大陸(或國外)人員
(個人居留)不承保不承保不承保不承保
外籍人士非法入境不承保不承保不承保不承保投保時請提供護照影本、雇用證明及居留證影本
白領300萬300萬2000元5萬
藍領200萬200萬不承保3萬
外籍新娘
(東南亞,大陸地區)200萬200萬不承保不承保
六、住院日額投保規則(HI)
1、需投保身故及殘廢(ADD)後方可加保,不可單獨承保。
2、同壹被保險人僅能擇壹型式投保。
3、每壹被保險人HI之總限額為每日4000元。
4、每單ADD保額未達200萬者,不可附加HI。
七、傷害醫療投保規則(MR)
1、需投保身故及殘廢(ADD)後方可加保,不可單獨承保。
2、被保險人於同壹保單內僅能擇壹型式投保。
3、投保金額限制:最低投保3萬元,最高累計限額為10萬元。
八、要保書填寫
1、要保書文字應以正楷填寫力求工整並保持清潔,除要保人外並需被保險人親簽表示同意。
2、要保書(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壹律采簽名方式認證。要保人如為法人者,請
蓋公司行號印鑒及負責人印鑒。
3、被保險人未滿7足歲得由法定代理人代其簽名。未滿20足歲之未成年者所有投保文件
均需經其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但已婚者不在此限。
4、若被保險人不識字,依民法總則規定得以右手大姆指印代替,並由二位見證人於要保書
上簽名認證。
5、聯絡地址請填寫本公司能聯絡之處,並請註明郵遞區號,住址勿填寫郵政信箱。
6、身份證字號應確實填寫,如為外籍人士(限合法入境者),應填寫護照號碼,並請檢附護照影本及雇用證明影本。
7、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應確實填寫按足歲計算。
8、要保書以下欄位如有塗改,請要保人於塗改處簽名或重新填寫要保書:
(1)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受益人
(2)被保險人工作性質、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健康聲明或告知事項
九、付款人之規定
信用卡之付款人限被保險人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兄弟姊妹、雇主,嚴禁受理經手人之信用卡。
雇主付費者,恕不提供保險費繳納證明(申報個人所得稅之用)帳戶所有人與被保險人之關系同信用卡。
十、續保規則(詳細規定請參閱續保作業規範)
被保險人須於到期通知書上親筆簽名,並填寫詳細之工作性質。
付款資料如有變更,信用卡持卡人/帳戶所有人請親筆簽名。
其他投保規定與新契約相同。
(貳)傷害保險(GPA、EL+PA)核保規則
壹、投保年齡及保額限制
1、60歲(含)以上之被保險人不得超過全體投保人數之10%,誌工業務放寬至20%。
2、60歲以上(含)ADD投保限額為100萬,並不得附加HI及MR,但投保單位之負責人不在此限。
3、每壹被保險人ADD之投保額度與BPA、IPA、FPA合計不得超過500萬。
4、其余規範請詳閱「傷害保險(BPA、IPA、FPA)投保規則」。
二、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者不受理投保
患有下列疾病:
(1)高血壓癥、狹心癥、心肌梗塞、先天性心臟病、主動脈血管瘤
(2)腦中風(腦出血、腦梗塞)、腦瘤、癲癇、智能障礙、精神病
(3)癌癥(惡性腫瘤)、肝硬化、尿毒、血友病、白血病
(4)糖尿病
(5)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
(6)視網膜出血或剝離、視神經病變
失明、聾啞及言語、咀嚼機能障礙、四肢缺損或畸型
懷孕
三、承保職業:請參閱蘇黎世職業分類表(如附表二)。
四、受益人規定
1、除依保單條款規定受益人限定為法定繼承人外,無規定者可指定受益人。
2、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不得指定為雇主。
3、其余規範請詳閱「傷害保險(BPA、IPA、FPA)投保規則」。
五、特殊投保規定
性質
傷害保險
累計限額傷害保險
單張限額住院日額
累計限額傷害醫療
累計限額備註
無業不承保不承保不承保不承保
家庭主婦500萬300萬2000元5萬職業類別為第壹類
無固定職業者(轉業、失業、待業中、臨時工、零工)不承保不承保不承保不承保
有職業未成年者300萬300萬1000元5萬依其職業
學生300萬300萬1000元5萬職業類別為第壹類
留學生200萬200萬不承保不承保要保時需人在國內並簽名同意
長期駐留大陸(或國外)人員
(個人居留)不承保不承保不承保不承保
外籍人士非法入境不承保不承保不承保不承保投保時請提供護照影本、雇用證明及居留證影本
白領300萬300萬2000元5萬
藍領200萬200萬不承保3萬
外籍新娘
(東南亞,大陸地區)200萬200萬不承保不承保
六、住院日額投保規則(HI)
1、需投保身故及殘廢(ADD)後方可加保,不可單獨承保。
2、被保險人於同壹保單內僅能擇壹型式投保。
3、每壹被保險人HI於本公司之總限額為每日4000元。
七、傷害醫療投保規則(MR)
1、需投保身故及殘廢(ADD)後方可加保,不可單獨承保。
2、同壹被保險人僅能擇壹型式投保。
3、投保金額限制:最低投保1萬元,最高累計限額為10萬元,但不得超過ADD保額之10%。
其余相關規範請詳閱「傷害保險(BPA、IPA、FPA)投保規則」。
(參)BPA、IPA、FPA續保作業規範
年齡及保額限制
續保者至75足歲。
61足歲至75足歲者,ADD保額限制為100萬,並不得附加HI或MR。
續保件之承保條件如下
1.被保險人如變更職業,仍須對新職業核保。
2.屬下列狀況者,仍應重新核保
j肢體缺失、機能喪失或障礙。
k器官缺失、機能喪失或障礙。
l向公司申請殘廢理賠
說明:
1.如屬第壹級或第二級殘廢者,2.則確定不3.予續保;其余程度之殘廢程度則須請保戶簽回批註書後始同4.意續保。
2.如因理賠處理程序或殘廢認定致使續保時無法確認殘廢程度,此類型案件則以不續保處理或擴大除外範圍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