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證據交換是審判準備程序的必經階段,其目的是使雙方信息公開透明,最終達到公正審判的目的。交換證據只是開放的壹步。在庭審中,法官還會安排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證據沒有證明力或者證明力不足的,可能無效。
3.雖然證據交換是必要的,但法律並沒有規定必須交換證據才合法有效。只要證據在法庭上被雙方認可,就是合法有效的。可以在證據交換中避開少量影響案件走向的證據,然後在法庭上拿出來,但要確保這些證據能順利通過質證。而且妳應該聲稱妳是在交換證據之後才拿到證據的,否則妳將面臨程序違規的問題。
4.關於妳的證人,交換證據的程序如下:在法定期限內提交證人出庭申請,將妳的證人證言制作成筆錄,提交法庭。筆錄應包括妳的證人的姓名、年齡、政治面貌、家庭情況、住址、工作單位和職務、訴訟狀況等。筆錄應當以文字的形式清晰、有條不紊地反映已證明的事實,並在結尾處寫上證人的親筆簽名或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