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領取工資時候,是需要在單位出具的工資表上面簽名的。根據相關文件規定,單位是被要求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因此,員工在領取工資時候被單位要求簽名是屬於正常行為,單位有權要求員工在領取工資以後簽名備案使用。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計時工資包括:
1、已完成工作按計時工作標準支付的工資,即基本工資部分;
2、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3、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壹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4、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技能工資及崗位(職務)工資;
5、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職工受處分期間的工資、浮動升級的工資等;
6、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壹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2、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文件規定,單位是被要求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法律依據: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三條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壹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壹)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