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進壹步加強信訪工作的監督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信訪現場督辦工作應當統壹規劃、組織實施,建立職責明確、協調規範、有序務實、高效的督辦工作機制。
督查室負責協調組織信訪督查督辦工作,主要是:匯總編制工作方案,組織實施,掌握督查督辦結果,綜合分析上報督查督辦工作情況。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信訪事項,信訪部門應當移送有權復查復核的機構:
(壹)行政機關已作出投訴處理(復查)意見書,並已送達投訴人;
(二)投訴人對處理(復查)意見不服的;
(3)信訪人提出的訴求與處理(復查)意見中的訴求基本壹致。
三、重復信訪復查程序
(1)轉移。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發生全省各級信訪事項,信訪部門應當轉交復查復核機構;發生來京信訪事項並轉介給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復查機構。
(2)面試。復查復核機構收到信訪事項後,應當約談信訪人,聽取信訪人對信訪事項基本情況的陳述,了解信訪人對處理(復查)意見不服的理由、依據和具體復查請求。會見時,應當制作談話筆錄,由會見人、記錄人和會見人簽名。
(3)驗收。談話筆錄形成之日起3日內,復查復核機構應當向信訪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向原處理(復查)機關提交答辯通知書。
法律依據:
信訪條例
第十六條
信訪人以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同級或者上壹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同壹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