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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偽造簽名,追求法律責任應該追求什麽責任?

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公司偽造勞動合同上的簽字,屬於偽造證據,是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合同的內容是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之後確定的,雙方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之後,勞動合同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因為沒有當事人的簽名,在勞動仲裁時,當事人可以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並申請鑒定;對偽造證據的,可以另案起訴,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合同是壹種很嚴肅的具備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用人單位偽造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出現這種情況,當事人要通過取得相關證據,通過相關法律程序,通過勞動仲裁、通過法院訴訟等有效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勞動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基於雙方自願的“合意”行為,而該“合意”在勞動關系中的突出表現為: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對各自的另壹方能夠符合本方所需的條件和要求。這些條件和要求必須是客觀的,壹旦有壹方虛構自身條件,必然會給另壹方產生誤導,這樣,另壹方的意思表示就不能體現其自願的本意。所以以欺詐的手段蒙騙用人單位,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當然是無效的。在具體的處理上,用人單位不應當按“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處理。因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基於勞動合同的“成立”。在確認雙方合同“成立”的基礎上,才能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來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 十九、 將刑法第二百壹十五條修改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