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方式有四種:抵押、質押、保證、抵押加保證。1.抵押擔保:借款人以所購房屋自用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以該房屋的全部價值作為貸款抵押物;以房地產抵押的,抵押權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必須在抵押期間妥善保管抵押財產,負責維修、保養並保證其完好無損,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抵押期限屆滿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財產;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轉讓、出售或贈送。2.質押擔保:質押時,出質人與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在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質押期限屆滿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財產。質押期間,如質物毀損、滅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3.抵押加擔保: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向借款人發放的,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的貸款。目前壹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作為擔保人。4.保證:借款人未足額提供抵(質)押物的,由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人為法人的,必須具備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並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收入來源,有足夠的代償能力,在貸款銀行有壹定存款;保證人和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變更擔保人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批準,不得撤銷原擔保合同。
貸款合同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借款合同是單方合同。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貸款後,風險由貸款人承擔。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降低借款風險,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在信貸業務中越來越多地采用擔保的方式。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貸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擔保方式:
保證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協議,即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並承擔責任。有兩種主要的保證方式:
(1)連帶責任保證,即貸款人與保證人約定借款期限屆滿借款人不履行債務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壹般保證,即貸款人與保證人約定,借款人經審理或仲裁不履行債務時,借款人的財產被強制執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以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人有權依法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的範圍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抵押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轉讓給貸款人占有,並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人有權將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權利質押是指以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利的轉讓作為質押的擔保方式。下列權利可以質押: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和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權利。
《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哪些方面?
《擔保法》第二條第壹款以具體、抽象的方式界定了《擔保法》的適用範圍,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證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立擔保。這壹規定明確了擔保法適用於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所謂經濟活動,主要是指民商事方面的經濟活動。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是生活中常見的經濟活動,但經濟活動並不限於此。據此,排除了社會活動中其他法律關系對擔保法的適用。比如國家機關管理行為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因侵權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個人關系產生的債權債務;因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不適用擔保法。
基金中常見的擔保方式如下
擔保公司和保險公司,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必要兜底。
商業銀行的信用擔保方式有哪些?
妳說的是商業銀行要求擔保的方式。主要有抵押、質押、擔保、定金、留置權五種方式。
妳說的信用擔保,就是什麽都沒有,靠信用。
希望有幫助。
國際上常用的工程擔保形式有哪些?
投標、履約、付款、預付款、質量保修和其他保證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是最常用的擔保方式。
履約擔保
什麽是擔保?建築工程中常見的保證金形式有哪些?
薪酬ttp:/...22
這可能對妳有用。
施工主要是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的金額壹般為中標價的2%左右,最高80萬。
這張照片裏還有baike.baidu/view/434692。
妳也可以看壹下質量保證金,也就是多少年內建築質量保證金的錢。質量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的含義。
保證合同的生效有幾種形式。
擔保合同壹旦簽訂,就成立了,這是壹樣的。但由於擔保方式不同,其有效方法也不同。(壹)擔保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糾紛中擔保主要有三種情況:壹是第三人與貸款人簽訂擔保合同。保證合同壹經簽署立即生效;第二,第三方、出借人、借款人簽訂擔保借款合同。擔保借款合同中有擔保條款的,或者沒有擔保條款,但第三人在“擔保人”壹欄簽字或蓋章的,擔保合同成立並生效。第三,擔保人單獨出具保函,這是比較常見的情況。通常,第三方簽署或蓋章由貸款人簽發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銷保函”並將其返還給貸款人。此外,第三方出具的書面文件,包括信函、傳真等,也屬於保函的範圍。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貸款人沒有明確拒絕,擔保合同應視為成立並有效。可見,保證是壹種法律上的承諾行為,保證合同壹經訂立即生效。(二)抵押的效力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擔保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借款人償還借款的擔保。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時,貸款人有權以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出借人稱為抵押權人,借款人或以財產設定抵押的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單獨簽訂抵押合同,另壹種是在借款合同中簽訂抵押條款。但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權並不自然生效。根據《擔保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凡以該條所列財產抵押的,必須向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登記之日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抵押未經登記,或者登記機關不是法定機關的,抵押合同不發生效力。《擔保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抵押人以第四十二條所列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時生效。因此,由於抵押財產的性質不同,抵押合同簽訂後,可分為簽訂後立即生效和登記後生效兩種情況。但《擔保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也規定,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為了保證信貸資金的安全,《貸款通則》規定,抵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和貸款人簽字並登記。(三)質押的效力根據《擔保法》第六十三條和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質押可以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質押合同和抵押合同壹樣,必須是書面形式,簽訂方式主要是單獨簽訂質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設置質押條款兩種方式。但它們不僅在對象即擔保上不同,而且在合同的生效要件上也不同。有些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登記抵押物,而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轉移對質押物的占有或登記質權。
五種擔保形式中,哪種對債權人有利,哪種對債務人有利?
五種常見的擔保方式
壹、保證:
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二、抵押貸款:
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以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三、動產(權利)質押:
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權利)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權利)作為債權的負擔。
保羅。
第四,留置權:
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並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優先受償。
動詞 (verb的縮寫)存款:
是指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另壹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