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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簽訂空白擔保合同為其他債務擔保怎麽辦?

案例介紹:擔保人簽署空白擔保合同。

2013

月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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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於年月日從銀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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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用於經營,董、劉、王為其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到期後,於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三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銀行遂將四人訴至法院,要求於償還貸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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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及利息,其他三個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庭審中,三名擔保人均承認有擔保的事實,但對擔保金額有異議,稱借款人當時告訴他們擔保金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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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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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萬塊錢,而且他們簽字的時候保證合同是空白的,但是沒有相關證據證明。

本案審理過程中,對於三個保證人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以及在什麽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存在兩種觀點。

爭議焦點:簽訂空白擔保合同,擔保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第壹種觀點是,借款人告訴擔保人,擔保金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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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擔保人的真實意思是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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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超出部分不應承擔保證責任,所以保證人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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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中的三個保證人表示,他們簽署了空白合同,並不知道余要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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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但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所以由三個擔保人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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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承擔擔保責任。

律師說法:如何確定擔保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壹,債權人沒有過錯。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應堅持“優先保護善意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鼓勵交易”的原則。本案中,債權人並不知道借款人欺騙擔保人的事實。債權人是在信任借款人的基礎上同意借款的,債權人沒有過錯。

第二,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擔保法》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壹)主合同當事人串通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二)主合同債權人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條規定:“主合同債務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的事實的,依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只有債權人有惡意,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保證人才能免除保證責任。本案沒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債務人欺騙保證人,所以三個保證人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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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元借款承擔擔保責任。

3.三個擔保人未盡到註意義務。

雖然三個擔保人在簽合同的時候被借款人告知是在借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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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萬元提供擔保,但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訂合同時,應仔細審查合同內容,在完全清楚並了解合同內容的前提下簽字。核實債權人和真實債務是保證人的盡職調查義務。三擔保人簽署空白合同應視為其放棄審查其所擔保債務的相關資料,不利後果應由擔保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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