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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書和公證書有什麽區別

壹、見證書和公證書有什麽區別

1、法律效力不壹樣:公證書是由公證處出具的法律文書,見證書是由律師出具的法律文書,公證書的法律效應大於見證書。

2、內容和性質不完全壹樣:公證書是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申請,依照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司法證明書;見證書是律師應當事人的請求,依法對自己親身所見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而制作的法律文書。

3、在法院的作用不完全壹樣:公證書法院沒有權利解除公證,只有采納與不采納;見證書法院可以依據具體事實解除其法律效力。

4、國際認可度不壹樣:公證書在國際事務中也被認可和運用;見證書在國際上很少被采用。

二、律師見證案件的工作程序是怎樣的

1、接受當事人的委托,簽訂委托見證合同,當事人應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件,並說明委托見證的事項,提交相關文件、材料和證據。

2、律師在此過程中應制作筆錄,審查委托事項是否屬於見證範圍。對於符合見證條件的,應由律師事務所和當事人簽訂委托見證合同;對不符合律師見證條件或不屬於律師見證範圍,以及見證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則不予見證。審查。律師接受委托後,應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認真地審查,這是見證的必經程序。

3、審查的內容包括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當事人提供的各種材料、法律行為本身等壹切相關資料、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查。 如果經過律師審查,律師認為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或存有疑義,應及時讓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根據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關的證據和材料。

4、見證。接受聘請的見證律師親臨現場,親眼目睹具體法律行為的完成。此過程,不需要律師的分析、判斷、推理,尊重客觀事實是律師的職責,在此階段律師的筆錄、錄音、錄像等的制作是律師應該把握的重點。

5、 出具見證意見。對經律師見證,見證事項真實、合法,律師應在委托見證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出具律師見證書,律師在見證書上簽名,律師事務所在見證書上蓋章。

三、律師見證費用收取標準是什麽

1、律師收費分為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以及協商收費等四種方式。

2、全部律師業務可采取計時方式或協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務費,采取協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務費的,當事人與律師事務所可根據業務的性質、標的金額、重大疑難程度及執業風險等因素協商具體收費數額。

3、業務簡單、標的額較小的律師業務可以采取計件方式收費。

4、律師見證的目標有兩個:

(1)是當事人行為要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誤解等情形,為此律師要同當事人面談並查閱、核實各類材料原件;

(2)是當事人行為要合法,不存在違法或規避法律之情形,為此律師要認真查閱全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各類規範性文件。只有當事人的行為既真實又合法的,律師才會出具律師見證書。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見證書和公證書有什麽區別的相關內容。見證書和公證書存在法律效力、內容和性質、在法院作用、國際認可度這四個方面存在著明顯的不同。律師的見證主要是幫助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供合法的證明,只有當事人的行為、提供的資料真實可靠時,律師才會出具見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