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按規定都有相應的執行局,如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的執行局,屬於人民法院的內設機構。然後根據法院自身情況,可以在執行局下面設立執行庭,比如壹、二執行庭。法院執行局與執行庭合署辦公,人民法院設立執行機構,是判決結果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執行第壹審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處理決定;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執行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追償債權文書和物品;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上級法院指定的案件,執行委托執行的案件,辦理委托和受委托案件的有關事宜,監督、指導和協調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辦理下級人民法院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案件。執行法院是法院的壹個組成部分,它代表法院采取行動。所以如果法院強制執行判決,只能由執行法院來做。但是,這個組織的合法性值得懷疑,因為法院不是壹個執行機關,而是壹個司法機關,只適用法律。當然,廣義的執法也包括法律適用,但這裏強調的是狹義的執法,不同於司法活動。既然法院不執行法律,那麽法院作出的判決作為非規範性法律文件,法院當然不能執行,因為非規範性法律文件和規範性法律文件(即法律法規)在性質上都是法律。有鑒於此,執行法院將獨立於法院,並將設立執行局,負責執行法院的判決。在性質上,執行委員會應屬於行政機關。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 * *強制拆遷房屋或者強制收回土地的,由院長發布公告,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被執行人應當將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的人簽名或者蓋章。被強制搬離房屋的財產,由人民法院送至指定地點,移交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