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專項資金管理,維護捐贈人和受贈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高效運行,充分發揮其應有的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省(市、自治區)慈善總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基金由他人發起,命名為某縣(市、區)農村清潔公益基金。本基金的目的是籌集公益金,用於改善某縣(市、區)及河流的環境衛生狀況。本基金經縣(市、區)慈善協會批準,屬於在縣(市、區)慈善協會設立的專項基金,受縣(市、區)慈善協會的監督、指導和指導。
第三條專項基金受法律保護,專項用於章程規定的公益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擠占或者挪用專項資金。
第四條基金運作原則:村民捐款,居民自凈;政府支持,民間行動;縣(市、區)統籌、統壹、分設;規範透明,持續運營。
第五條基金用途:通過清潔鄉村項目,凈化美化某縣(市、區)農村,提升農村居民的公共、健康、環保意識和鄉土文化意識,實現“村容整潔、鄉風文明”。
第二章資金來源
第六條本專項基金的資金是指某縣(市、區)清潔農村公益基金依法進行的、根據捐贈人意願投入公益項目的合法捐贈。
捐贈者可以將全部或部分捐贈資金用於指定用途,如購買清潔設施(垃圾桶、垃圾車等。)在自己的村(行政村)或鎮(鄉鎮、街道)並支付垃圾處理工的工資。
第七條本專項基金的資金來源:
(1)贊助商的專項捐贈。
(二)社會各界人士或組織的捐贈,包括企業捐贈、個人捐贈以及基金會通過開展慈善活動獲得的資金。
(3)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條本專項資金的籌集實行專戶公開,賬戶名稱為:某縣(市、區)農村清潔公益基金;賬號:,開戶行:。
第三章基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九條縣(市、區)清潔農村公益基金理事會是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決策機構,但其職權和責任均由常務理事會承擔。
董事會成員及其產生辦法:
(1)名譽主席
某某縣等知名公益鄉鎮擔任過。
(二)董事長
由常務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3)副主席
主席由執行董事提名,由執行委員會投票決定。副主席有兩位,壹位是本地居民,另壹位是外籍居民。
(4)執行董事
1,當選執行董事:各鎮(鄉)累計捐款最多的5名董事,選擇其中壹人擔任執行董事;
2.當然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秘書長、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長、教育局長、衛生局長、水務局長等。某縣(市、區)慈善協會。
3.執行董事的總數是奇數。
(五)董事
累計捐款達到壹定數額,比如2萬元,就可以成為董事,董事人數不限。
(6)秘書處工作人員:秘書長、會計、出納。
1.秘書長:根據董事長提名,由常務理事會從常務董事中選舉產生。壹般由某個縣(市、區)的慈善會秘書長擔任秘書長。
2.會計和出納:由秘書長提名,董事長批準。原則上由壹個縣(市、區)慈善會的財務部會計和出納兼任。
第十條常務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名譽主席和董事的任期是無限期的。
基金成立前半年,發起人等人成立臨時常務理事會,作為常務理事會的權力機構,常務理事會成立後,臨時理事會自動解散。
第十壹條基金執行董事有權參與和監督基金的工作,參加基金組織的各項活動;有義務遵守基金會章程,執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積極完成常務委員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常務理事會的職責如下:
(壹)制定和修改基金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
(三)審批基金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算。
(四)決定資助項目和用途,檢查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
(五)決定基金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專項基金的運作由基金常務理事會決定,由縣(市、區)慈善會監督管理。
第四章資金運用
第十四條本專項基金為專項捐贈,某某縣(市、區)慈善會將設立專項賬戶管理,並出具捐贈專用收據,捐贈人將享受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本專項基金的支出必須經基金常務理事會批準並加蓋公章。基金的使用範圍應在章程規定的範圍內,不得用於超出章程範圍的支出。
定向捐贈資金應當嚴格按照捐贈人指定的用途和範圍使用。
非定向捐贈資金由常務理事會在基金公益用途範圍內使用,並經理事長和秘書長批準,按計劃使用。
只有捐贈給壹個村或鎮(鄉)的資金達到購買全部環衛設施的目標,並支付壹定比例,如保潔員工資的壹半後,才能向基金秘書處申請資助,支付保潔員的其余工資。申請通過並辦理完後續資金支出手續後,資助資金將按季度發放至村委會並轉發至保潔員,或直接發放至保潔員個人銀行賬戶。
資金支出的程序是:基金常務理事會委托申請(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簽字申請)→某縣(市、區)慈善會批準→辦理支出手續。
第十六條本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守所在縣(市、區)慈善會的相關財務制度、審計制度和社會監督制度。每次使用捐款,都要經過申請、核實、發放、公告、回訪等程序。
第十七條為鼓勵捐贈人的積極性,本基金不按捐贈金額計提管理費,所有捐贈均用於本基金規定的公益用途。維持基金會運轉的管理費,由縣(市、區)慈善會以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名義獲得財政補貼解決。
第五章基金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專項基金由縣(市、區)慈善會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單獨設立和核算,並對其賬戶進行監督管理。某縣(市、區)慈善會的財務部門負責財務工作,確保專項資金的安全和規範。
第十九條基金的財務管理遵循公開、公平、透明的原則。基金董事會和捐贈人應當對有關基金收支的詢問給予及時、真實的答復。
第二十條某縣(市、區)慈善會財務部門每年將向基金常務會提交基金年度財務收支總結。專項基金接受基金常務理事會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壹條建立專門網站,搭建工作平臺,定期公布賬目,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二條專項基金成員和常務理事會成員不得有任何損害縣(市、區)慈善機構聲譽的行為。如有違反,某縣(市、區)慈善會有權終止專項基金運作,直至取消專項基金設立。
第二十三條當該專項基金賬戶金額不足5萬元且持續時間超過1年時,某縣(市、區)慈善會有權對其進行清理。之後剩余資產用於章程規定的慈善項目,專項基金自行解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基金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縣(市、區)慈善會批準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