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體檢。根據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定,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政法部門派專人帶領考生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體檢負責人應提前逐壹核對受檢者照片與體檢表是否壹致,並將體檢表統壹交給體檢醫生。體檢人員負責部門間體檢表的交接,考生不得上交。
三、通知體檢結果。體檢結束後,主任醫師根據體檢標準作出是否合格的結論並簽字,再加蓋醫院公章。醫院會通知體檢負責人統壹領取體檢結果,體檢負責人會通知考生體檢結果。
最後,重新檢查。用人單位和考生對體檢結論有疑問時,可以在收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復檢。復驗只能進行壹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