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某些不法之徒私下加蓋公章,欺騙和破壞公安管理活動,以及侵犯單位,企業,團體和學校的合法利益,國家會對該行業進行雕刻(包括雕刻廠,雕刻店,雕刻亭等)納入特殊行業,並放置在公安機關以實施公安管理。私刻公章犯罪的量刑標準在公安案件中發現公刻公章違反公安管理的情況,應註意區分偽造,篡改和公刻私章。密封。後者不僅包括刻字行業,還包括偽造,私刻或模仿其他單位公章的其他單位或個人。前者只是沒有按照刻字行業的管理規定進行公章,有些是由於暫時的疏忽或主觀的想法,認為不會有問題,而且是偶然的。
為了防止私人雕刻或偽造:
1.可以使用類似於人民幣的防偽技術使私人雕刻非常困難。
2.嚴格控制公章生產單位的監督數量和技術設備的數量,從源頭杜絕私刻。
3.加大對私刻公章的打擊力度,嚴厲定罪,量刑。建議私刻的公章應受到數種罪行的懲處。
4.使用“密封”方法的雙重預防措施,以防止私刻犯罪行為的成功。借鑒國外慣例,在經濟交流中不僅需要單位的公章,還需要代表的簽名,否則交易雙方將承擔風險。
5.用新技術發明“文本條形碼章”,並添加單元條形碼,因為單元條形碼通常不容易被偽造。
6.增加交易過程中的審查義務,采用現代信息方法,並在簽字前執行確認和核實程序。
7.完善法制,降低法人準入門檻。因為某些犯罪行為利用法人(單位)的資格來達到非法目的。
8.完善法律制度,建立誠實守信的法律監督和懲處機制。
私刻公章本身就是違法的,為了應聘而做假章蓋離職證明不值得,不要抱著僥幸心理,如果被查到,用人單位也會對個人人品存在質疑,這對於自己來說也是壹種誠信的考驗,不要因小失大,誠信做人,是每個人身上可貴的品質,不要因壹時糊塗而走了歪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安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十日以下的,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壹)偽造,變造,買賣公務人員。文件,證書,證明文件和國家機關,人民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的印章”規定,如果雕刻行業違反行政法規並加蓋公章,則是對公***安全的侵犯對企業的經營者和負責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拘留五天以上十天以下的,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私刻,偽造或更改公章,則應視為擾亂公***秩序罪。
第280條的規定,“偽造,更改,買賣,竊取,搶劫或毀壞國家機關的正式文件,證件和印章的,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控制,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組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以有期徒刑。不超過三年的拘留,控制或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