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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指的是什麽?

1,草稿。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2.本票。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

3.檢查。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受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壹、流通票據的定義

票據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簽發,由本人或他人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即壹些可以替代現金流通的有價證券。廣義的票據是指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債券、股票、提單、國庫券、發票等。狹義的票據,僅指以支付貨幣為目的的有價證券,即出票人依據票據法簽發的,由本人無條件支付或者他人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在中國,票據是匯票(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支票和本票(銀行匯票)。票據壹般是指出票人在業務中簽發的,無條件同意由本人或他人支付壹定金額,持有人享有壹定權利的有價證券。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提單、存單、股票、債券等。

二、票據的法律特征

1.票據是抵押證券。

證券是記錄和代表某些權利的法律文件。根據證券上權利的發生與證券之間關系的不同,證券可以分為有價證券和無價證券兩種。權證證券上的權利在證券制作之前已經存在,並且證券的制作證明了該權利的存在;當有價證券滅失或毀損而無法出示時,只要通過其他方式證明該權利的存在,仍可行使該權利,如股票、債券、提單等。擔保證券上的權利在證券制作之前並不存在,證券制作時即設定了擔保權;當證券的損失或損壞不能被提示時,證券的權利不能被行使。票據是典型的抵押證券。

2.票據是債務證券。

根據證券上權利的法律性質不同,證券可以分為三種類型:物權證券、債權證券和成員權證券。產權證券用於證明產權,如提單、倉單;成員權利證券用於證明成員的權利。如果壹個公司的股東權利是成員權,股票就屬於這種證券。票據上顯示的權利是壹種以壹定金額作為請求權的債權。票據持有人(即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對票據義務人(即付款人、承兌人及其保證人或追索權人)行使付款權和追索權。

3.票據是貨幣證券。

債務證券根據其所薦權利的經濟內容不同,可分為兩種:壹種是以要錢為內容的貨幣證券;另壹種是以請求給付為內容的有價證券。票據是以壹定的金額為基礎的,支付“票據金額”是發行票據的唯壹目的,所以票據是貨幣證券。

4.票據是流通證券。

票據是壹種債務證券,所以它應該是流動的。因此,各國票據法都強調票據的流通證券性質,即票據可以通過背書或交割的方式進行轉讓,可以在市場上自由流通。與壹般的債權轉讓不同,需要依照民法的規定通知債務人,才能對債務人生效。有些國家規定票據是絕對流通的。比如在美國,票據叫做有價證券,他們的票據法叫做有價證券法。

5.票據是沒有原因的證券。

票據的成立是基於壹定的原因,但票據權利的成立不是基於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因果關系的成立和基礎。票據關系和原因關系是獨立的。只要持票人持有的票據可用,就可以行使票據上的權利,也就是說,持票人有權要求付款人履行付款義務,而無需證明取得票據的原因;付款人不用問持票人為什麽拿到票據。只要票據在形式上可用,如果背書是連續的,他就必須無條件付款。即使該理由無效,也不影響票據權利的行使。票據的流通性是其流通的保證。我國現行票據法第10條和第21條規定,票據是有因證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4條實際上是對法律條文進行了修正,將票據定義為無因證券。

6.賬單是文怡證券。

可轉讓票據上設定的權利和義務根據票據上記錄的文字確定,不受票據上文字以外的其他事項的影響。在匯票上簽名的人,應當按照簽名時的匯票意思對匯票負責,不得以匯票以外的證據改變或者補充其意思。因此,票據的字面性質保護善意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從而達到保護交易安全的目的。

7.票據是重要的證券。

法案必須按照法定形式制定才有效。各類票據除采用書面形式外,還必須標明其種類,並嚴格按照《票據法》的規定,記載出票人姓名、票據金額、付款人和收款人姓名、日期、地點、簽名等應當記載的事項。不符合這些法定形式的票據無效。此外,票據的簽發、轉讓、承兌、付款、追索等行為,也必須嚴格按照票據法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相應地,票據的重要性使其有別於壹般債權憑證的任意記載,即不可流通證券。

8.票據是所有權證券。

以票據權利的形式,持票人必須實際占有票據。如果票據被盜、毀損、遺失或被質押,就無法向付款人主張權利。因此,票據債權必須以票據的占有為基礎。

9.票據是有價證券。

持票人請求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必須向債務人提示匯票。債務人只有在審查票據是否真實,是否具有必要的形式後,才能根據票據的字面意思履行付款義務。可見,票據是即期有價證券。

10.票據是返回的證券。

票據的占有性和暗示性決定了票據必須是返還證券,即債權人的票據權利實現後,票據必須返還給債務人。因此,票據上的權利與票據的占有密不可分,持票人必須交出票據才能取得票面金額。付款人為主債務人時,付款後票據關系消失;付款人為次債務人的,付款後應當持有該匯票向其前手追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票據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