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提升既有多層住宅居住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濰坊市電梯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既有多層住宅是指在濰坊市中心城區的奎文區、濰城區、坊子區、寒亭區、高新開發區、綜合保稅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依法建設並投入使用,已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且未列入房屋征收範圍和計劃的4層以上未設電梯的多業主住宅。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電梯使用業主按35元/平方米補交,專項用於電梯維修和電梯設備更新改造。
第三條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應當遵循業主自願、充分協商、自主實施、政府指導、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各區政府、市屬相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的統籌協調工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增設電梯業主意見的征詢和異議的協調。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指導和政策宣傳,牽頭制定增設電梯的技術導則。規劃、消防、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供水、供電、供暖、燃氣、通信、有線電視等運營單位按各自職能積極主動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條增設電梯所需資金通過業主自籌解決,由業主按照壹定的分攤比例***同出資,分攤比例由業主協商決定。有住房公積金的可憑個人支付增設電梯建設資金的相關憑據,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中心城區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項目,政府按每部電梯不高於15萬元的標準適當補貼電梯出資業主,先建後補。具體補貼標準、市區分擔比例等,由市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另行研究制定。
第六條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不能改變原有建築主體結構形式,符合規劃、建築結構安全、消防間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且增設電梯位置應在原建設項目用地界址範圍內。以幢或單元為單位組織實施。
申請人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就增設電梯的意向和具體方案等問題進行充分協商,並征求所在單元全體業主意見,經所在單元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在業主自我協商、業委會組織業主協商的基礎上,街道牽頭、居民委員會參與,搭建協商平臺進行民主協商、議事聽證,引導各利益相關方理性表達意見訴求,尋求各方意願的最大公約數,妥善解決問題矛盾。涉及黨政群機關、企事業單位、村改居等居住相對集中的小區,上述單位要會同街道和居民委員會***同做好協商工作。
在業主自我協商、街道社區協商、單位協商基礎上,就業主之間的利益平衡等事宜仍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本單元全體使用電梯的業主為項目申請人,作為建設單位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申請人可以委托1至3名業主代表為代理申請人,負責具體承辦增設電梯項目的相關工作,也可委托業主委員會、居委會、原產權管理單位、電梯安裝企業及相關中介服務機構等作為實施主體,負責組織增設電梯相關工作並辦理規劃、施工、質檢等相關審批手續。
第八條實施主體應當組織使用電梯的業主就增設電梯事宜達成下列書面協議:
授權業主代表或有關單位辦理增設電梯項目有關審批手續,簽訂委托協議;
增設電梯的費用預算以及資金籌集方案;
明確電梯使用單位、電梯維護保養方案和運行費用的預算,相關費用的分攤方案;
對利益受損業主進行補償的資金籌集預案和補償方案等。
第九條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參照增設電梯的住宅建築施工圖、結構施工圖、地質勘查報告等資料,出具符合建築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等相關規範、標準的設計方案。設計方案應當在擬增設電梯所在的物業區域顯著位置及本單元主要出入口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在公示期內收到異議的,由設計單位向異議人解釋答疑,對提出的合理化建設納入設計方案,對設計方案進行優化,減少對周邊相鄰業主的不利影響。
第十條申請人應到當地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辦理增設電梯規劃審查意見,需提供下列材料:
中心城區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規劃設計方案申報表;
申請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及承諾書;
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增設電梯建設方案設計文件2套,同時提供設計文件的電子格式文件;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壹條申請人應當到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建築工程施工備案手續,需提供下列材料:
增設電梯施工備案申請表;
增設電梯規劃審查意見;
施工合同、方案及資質證書;
監理合同、方案及資質證書;
設計單位出具經圖審機構審查後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包括增設電梯的相關建築和結構施工圖設計文件及計算資料;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申請人對增設電梯工程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電梯企業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責任。項目所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增設電梯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對電梯安裝、運行所涉及的建築工程質量實施監督。增設電梯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開竣工日期、規劃審查意見、施工備案手續等,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三條對已辦理規劃審查和施工備案手續的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工程,相關業主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撓、破壞施工。阻撓施工致使其他業主受到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蓄意阻撓、破壞施工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電梯安裝前,電梯安裝單位應當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電梯安裝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監督檢驗。
第十五條電梯安裝完成後,實施主體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參加竣工驗收,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電梯投用前,申請人應當明確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用前30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領取並張貼電梯使用標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技術檔案並將該資料存入檔案。
第十七條加裝的電梯產權歸出資人所有,不再辦理變更各業主的公攤面積和其他相關手續。相關房屋所有權或使用人發生變化的,出讓人應告知受讓人增設電梯的事宜並移交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各縣市及濱海開發區、峽山開發區參照執行。《濰坊市中心城區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