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行政拘留。公安派出所無權作出拘留決定,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作出拘留決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罰款可由派出所決定。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布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不能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布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第二,刑事拘留。《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