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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院給了量刑建議,法院能不能判的更輕?

壹般情況下法院會按照量刑建議判的,但是也有例外。

接下來我們進行詳細說明。

壹、認罪認罰具結書是什麽?

認罪認罰具結書,是伴隨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出現的壹種類似於西方的辯訴交易的手續。

這是在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訂以來新出現的壹項制度,其目的就是在於節約司法資源,加快訴訟程序,也減少被告人的對抗。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4條的規定,對於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同犯罪嫌疑人簽署。

這其中蘊含著兩個前提:

壹是必須在檢察機關與嫌疑人之間充分協商壹致的情況下,才能簽署,也就是雙方對於判處的刑罰(包括刑罰和刑期、執行方式)達成了壹致。二是必須經過律師的在場,這裏的律師包括辯護人和辯護人。如果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話,檢察院應當提供值班律師。這主要是為了讓律師幫著把關,給犯罪嫌疑人提供建議,以免由於犯罪嫌疑人不懂法而被迫簽署。

當然在制度剛剛推行的情況下,有可能出現檢察院壹方做主的“賣方市場”,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並非完全自願簽署的情況。

比如檢察機關提出如果嫌疑人認可,則拿出壹年的刑期,不認罪認罰,則壹年6個月的刑期。但是隨著制度的不斷實施和完善,隨著人們法律水平的不斷提高,相信這種情況會越來越少。

二、是不是所有的認罪認罰案件都需要簽署具結書?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4條的規定,壹般情況下是需要簽署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是不需要簽署的:

犯罪嫌疑人是盲人、聾、啞人的。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因為如果是完全喪失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那就是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而是進行強制醫療。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而且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認罪認罰有異議的。這是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需要,主要是因為未成年人的心智尚不成熟,可能難以完全理解相應的責任和後果。

三、認罪認罰具結書都寫些什麽?

目前對於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內容,尚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

但是壹般而言,具結書會包括以下這麽幾項:

檢察院明確提出的量刑建議,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等。根據兩高三部的相關規定,這裏的刑罰壹般應當是確定刑,只有在疑難復雜案件的時候,才會提出區間刑。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認可檢察院指控的內容,對檢察機關提出的刑期、刑罰執行方式沒有異議。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簽名按手印。

四、法院是否壹定采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暨檢察院是否會調整量刑建議?

這也就是題主所提問題的關鍵所在,在壹般情況下法院會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但是有壹些特殊的情形:

壹是出現了新的影響量刑的情節。比如故意傷害案件等有被害人的案件,在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候,雙方沒有達成和解,而在法院審判階段,被告人的親屬與被害人達成了和解,那麽自然需要調整量刑、降低刑罰了。二是發現了新的影響量刑的證據。這既包括需要從重處罰的,也包括需要從輕取處罰的。前者比如發現了新的犯罪事實,後者比如發現被告人系從犯,或者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是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或者審理認定的罪名與起訴指控的罪名不壹致的。四是被告人當庭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也就是不再認罪的。五是被告人提出自己之前是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由於這違背了認罪認罰制度設計的初衷,自然也就不再適用了。六是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比如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判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刑期是兩年。

在存在以上這些情形下,檢察院壹般會調整之前的量刑建議,如果檢察院不調整的話,法院會依法作出判決。

五、法院有沒有可能判處比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更輕的刑罰?

當然有可能了,而且當前的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很多這種情況。

比如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是三年,而法院直接判處二年,甚至判處緩刑。

更有比較特殊的案例,就是壹審法院判處低於量刑建議的刑罰,檢察院提起抗訴後,二審法院直接改判無罪。

當然這種情況是少之又少了,壹般情況下,如果存在更改量刑建議的情況,法院、檢察院之間會有壹些溝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