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壹百零九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處以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壹百壹十條執行公務的交通警察認為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受到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二十四小時內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壹百壹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的拘留行政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級的公安機關決定。
第壹百壹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時,應當當場出具證明,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