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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訊問筆錄可以請律師嗎?

訊問筆錄又稱“詢問證人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中對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和內容所作的書面記錄。審訊記錄可以作為證據。根據法律規定,詢問證人和被害人應當做筆錄。

訊問筆錄應當如實、完整地記錄證人、被害人的陳述。訊問筆錄的處理方法與被告人的訊問筆錄相同。應該交給證人和受害者核實,讓他們改正錯誤。證人、被害人要求親自寫證言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也可以要求證人、被害人親自寫證言。訊問筆錄的順序應當符合實際訊問順序。證人或者被害人、訊問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訊問筆錄作為證人提供的證言的記錄,具有法律的嚴肅性。詢問開始時,詢問人應當宣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並在筆錄中作如下記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詢問人應當告知被詢問人應當如實提供證件、證言,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被詢問人簽名後應當蓋章或者按指印,筆錄各頁還應當加蓋騎縫章(或者按指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詢問證人的筆錄也應當單獨記錄,對幾個證人的詢問不應當寫在壹份筆錄上,所以必須單人單獨記錄,單獨制作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