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罰建議,有關行政監察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第七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二條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並對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八條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未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使用土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