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種:所有人都還沒有離開法庭,法官發出檢查庭審筆錄並簽名的指令後,在這時候發現了。這個時候可以要求書記員予以更正,糾正錯誤,書記員要是刁難不理睬,可要求法官核實並要求法官先簽名,壹般情況下,法官都會檢驗檢查並更正。
此時,壹定要控制情緒,冷靜跟法官和書記員交涉,雖然可能涉及枉法裁判,但也不能吵鬧乃至動手。
實在不行的話,在簽名前面直接批註:與庭審現場事實不符,然後簽上大名並書寫日期。瀟灑離開。
第二種:事後發現與庭審現場不符合,這種情況就很難處理,雖然可能有錄像映像證據,但壹般情況下老百姓是無法調取的。
是狐貍總會露出尾巴,壹個錯誤需要很多錯誤去掩蓋。重新梳理案情,特別是法律程序,行駛訴權或者依法依規進行維權。
個人提醒,維權之路漫長,而且最終結果壹般都“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