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6次會議通過)[2008]5號。
第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非法行醫”:
(壹)未取得醫師資格或者以非法手段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醫師執業證書被依法吊銷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助產士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