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簽署的放棄繼承權聲明;
2.證明本人身份的材料;
3.死者的死亡證明;
4.證明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材料。
從繼承開始到遺產處分,受讓人有權放棄自己的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被繼承人放棄繼承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他有放棄繼承的自由,無須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承認。繼承人放棄繼承是繼承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只要不損害社會和他人利益,任何人都不能幹涉。
放棄繼承權的公證流程如下:
1,放棄繼承權公證管轄權;
2.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申請書;
3.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提交的材料;
4.繼承權放棄公證的審查及註意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壹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應當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