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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或“不再繼承”父母的房產?2021年起,新規下,爭也沒用

過去壹二十年,房地產創造了數不盡的財富。伴隨著房價不斷上漲,我國絕大多數居民也形成了以買房投資為核心的家庭資產配置方式。西南財大研究報告顯示,截止到2020年末,我國居民部門家庭財富的7成以上都是房產。不僅如此,央行調查報告也顯示,我國城鎮地區超過半數的居民80%的工資收入都用來買房了。

我國居民愛買房在全世界都是出了名的。西班牙媒體曾經報道,我國買房的平均年齡是28歲,全世界最年輕,很多年輕人壹畢業就變成了中年人。不僅如此,我國還是全球居民住房擁有率最高的國家,高達96.4%。城鎮地區戶均擁有1.5套房。這兩項數據均比很多發達經濟體,還要高出壹大截。

國人為何對投資房地產情有獨鐘?歸根結底是四個主要原因:其壹、受“有房高人壹等”、“無房羞恥”等傳統思想影響。在中國,房子不僅僅是居住的場所,更是教育的載體,養老的保障。值得壹提的是,不知道從什麽時候起,丈母娘嫁女,買房也成了標配之壹;其二、缺乏安全可靠的投資渠道,投資買房就成了絕大多數人心目中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渠道。事實也確實如此,過去壹二十年,投資買房堪稱是無可匹敵的造富神器,在很多人的心中也奠定了神壹般的地位;其三、被市場教育的結果,過去這些年,房價漲多跌少,早買房的人基本都賺得盆滿缽盈,晚買房的人不得不承擔更多的購房成本。所以在絕大多數國人心目中,買房還是應該抓住壹切機會,越早越好;其四,房子是家庭財富的象征,現實中很多人更把房子當作“傳家寶”,拼命買房的另壹個重要目的是希望給子孫後代留下更多的財富。尤其是在大城市,這種思想更加嚴重。

誠然,現在二三線城市隨隨便便壹套房子市值也高達兩三百萬,這是很多人壹輩子通過辛苦工作所無法獲得的巨額財富。所以壹直以來房子都在我國居民家庭的傳承中占有重要地位。

父母們在想方設法、拼盡全力為子女們積攢財富,多買房多存錢。他們的最終目的是希望,未來子女們能夠有更充裕的資金更充盈的人生。但另壹邊我們也看到,現實中每年都有大量的子女間爭奪父母房產的真實案例上演,輕則親情淡薄,重則甚至對簿公堂,結下血海深仇。

子女們為了百萬、千萬房產爭得“頭破血流”,甚至關系破裂:壹方面體現了房產的重要性,尤其是北上廣深這些大城市,壹套房子的市值可能高達上千萬,這使得很多人面對巨額財富時,已經喪失了最起碼的良知。換言之,天價房產正在不斷挑戰 社會 的公序良俗;另壹方面體現了我國房產繼承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不完善,尤其是子女在繼承父母房產時,還有很多方面需要規範加強。

比如2013年,河南安陽爆出壹則新聞,兒子強迫帶著父親去做“公證遺囑”,把房子留給自己,然後在晚年父親臥病在床需要時時刻刻照顧時,兒子又把責任推給了自己的妹妹。父親最後“反悔”,決定把名下的房產留給女兒,於是又立了壹份手寫遺囑。但等到老人去世後,女兒卻無法繼承父親的房產,因為按照當時的法律法規,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權,所以父親後來設立的手寫遺囑是無效的。

不僅如此,在很多人的傳統認知裏,父母的房產也必然是要傳承給子女的,所以在父母晚年的照料問題上,很多子女並不夠盡心盡力,更有甚者仗著自己擁有唯壹繼承權,甚者對自己的親生父母百般苛責,壓根不盡應盡的贍養老人之責。最可氣的是,到頭來,他們卻依然能大言不慚地繼承父母的房產。

不過,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新規正式開始實施,其中關於父母房產的繼承問題也有了重大變:繼承父母的房產,全部按4大“新規”辦。尤其是新規規定,從2021年起,兩種情況下子女或“不再繼承”父母的房產,而且子女爭也沒用,因為法律上是給予支持的。這必將會徹底顛覆很多人的傳統認知。

第壹、新規賦予了父母處理房產的更多自主權,兩種情況下,子女將“不再繼承”父母的房產。

新規第壹千壹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新規第壹千壹百三十條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基於這兩條新規定,我們不難發現,其實新規對於父母自由處置房產的權利放大了。對於有些父母希望把房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第三方的情況,新規也給予支持了。這意味著,從今年起,只要父母們願意,他們可以把名下的房產,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傳給任何人。換言之,他們也有權利不把房產留給自己的子女。現實中真的有這種情況嗎?當然有,比如有些老人重情重義,加上自己的子女生活比較富足,老人有心把房產留給照顧自己的保姆,或者朋友等,這種時候,他們就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這麽做。這種情況下,子女將“不再繼承”父母的房產。

此外,我們經常看到的,很多子女非常不孝,老人在世時他們未盡贍養父母之責,但是當老人去世後,他們又跑出來爭奪房產。對於這種情況,新規也有明確規定,不盡贍養老人之責,分配遺產時,完全可以不分。簡單來說就是,未來在新規下,“不孝子”很大可能都將“不再繼承”父母的房產。

當然需要明確的是,決定權依然在父母手中。對於那些子女雖“不盡孝道”,但父母念及骨肉親情,不同子女壹般見識,仍然把房產留給子女的情況,我們除了在道德上譴責之外,似乎也沒有其它辦法。

第二、新規增加了“寬恕制度”,“犯錯”子女可恢復繼承權

現實中有壹種情況其實非常常見,那就是子女因種種原因喪失繼承權,比如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等,但被懲罰後,該子女又徹底悔過了,而且該子女獲得了被繼承人的原諒。

這種情況下,該“犯錯”的子女是可以恢復繼承權的。因為新規第壹千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打個比方,老李有兩個兒子,小兒子從小就不務正業,遊手好閑,成家立業後更甚。由於小兒子常年沒有正經工作,所以家庭開支都成了問題。於是就打起了父母老房子的主意,曾經偷走老李的房產證,然後又逼著老李給自己做抵押貸款。老李不肯,小兒子就對老李多次拳打腳踢,又壹次甚至將老李打進了醫院。這種情況下,老李就徹底“剝奪”了小兒子的合法繼承權,甚至有長達5年的時間和小兒子斷絕了父子關系。

三年前,小兒子就開始悔悟,決定重新做人。過去三年來,小兒子不僅改掉了遊手好閑的毛病,還自己經營了菜販生意,日子過得好了,手裏也有資金了。這三年來,小兒子對老李的生活起居都照顧有加,而且時不時給老李送錢。這種情況下,老李和小兒子的關系逐漸緩和了,去年底的時候壹家人重聚,小兒子痛哭悔悟,還向老李下跪認錯。老李深知小兒子這次是徹底“改邪歸正”了,於是決定小兒子的繼承權不喪失。

第三、新規擴大了繼承人範圍,侄、甥在第壹、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在的情況下擁有合法繼承權

新規第壹千壹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換言之,從今年起,繼承人的範圍將擴大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這意味著,此前屢屢發生的“無合法繼承人在世,自然人遺產收歸國有”的情況將徹底不復存在。關於這壹點,大家最熟悉的應該是發生在深圳的“老人房產被收歸國有”的事件。孤寡老人無兒無女,晚年生活全由唯壹的侄女照料,但老人去世後,其侄女卻無法繼承他名下價值五百萬的房產。歸根結底是因為,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第壹、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在世時,自然人的遺產將收歸國有。新規將繼承人的範圍擴至侄、甥,意味著未來這種情況將不復發生。

當然,我們也發現這條新規存在諸多爭議。有人反對,理由是侄、甥並未盡絲毫的贍養老人之責,讓他們合法繼承遺產,會助長不勞而獲思想。更可能引發“搶奪房產”的犯罪行為。專家對此的解讀是,新規之所以擴大代繼承權範圍,壹方面增加了財產在親人之間傳承的可能性;另壹方面體現了國家對於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換言之,在延伸孝德範圍的同時,權利人的財產也可以在家族親人之間得到傳承,更大程度地保障了權利人的私有財產權。

第四、新增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兩種遺囑形式,“公證遺囑最高效力”被刪除

傳統的立遺囑方式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和公證遺囑5種形式。且這5種形式之間具有壹定的層級關系,即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效力。簡單來說就是,不顧自然人立下了幾種形式的遺囑,最後都以公證遺囑為準。這就存在壹個非常大的問題:公證遺囑手續繁瑣,更改不易,老人尚且 健康 時去公證處進行公證遺囑無可厚非,如果是行將就木的老人或者行動不便的老人,他們必然不能如願。因此,此前的立遺囑方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從今年起開始實施的新規,就徹底消除了這種“局限性”。這體現在兩個方面:第壹是在原有基礎上,與時俱進增設了打印和視頻錄像遺囑,以回應打印機、智能手機等 科技 工具普遍使用的時代需求,填補了相關領域的空白;第二是刪除了“公證遺囑的最高效力”——新規第壹千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也就是說,從今年起,即使老人立下了多種形式的遺囑,但並不存在優先級關系,最後壹份遺囑才是執行的標準。

值得壹提的是,為了防止老人(立遺囑人)被脅迫,新規還明確要求立遺囑的時候需要兩人及以上的證人,其中打印遺囑見證人須參與訂立遺囑全過程,遺囑人與見證人在遺囑每壹頁簽名。

打個比方,張大爺生前立了四份遺囑,按前後順序分別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書遺囑和錄像遺囑,各份遺囑的內容均不同,遺產的分配額度也差別很大。按照新規,張大爺去世後,錄像遺囑顯然是最終執行的標準。因為這個時候公證遺囑沒有了最高效力,與其他遺囑效力均等。

專業人士總結認為,民法典之所以這樣規定,壹方面是為了減輕立遺囑人修改遺囑的難度,另壹方面也充分保障了立遺囑人的意思自治,更有效確保了遺產的處理能符合立遺囑人的意願。

總結:以往的規定,或多或少存在壹定的“不足”之處,這也是造成子女間爭奪房產鬧劇屢屢上演的根源之壹。新規及時且與時俱進地糾正和改進了壹些內容,在某種程度上彌補了不足,也填補了空缺,這將大大有助於降低未來家庭爭奪遺產糾紛發生的可能性。

此外,新規賦予父母處理房產、存款等遺產的自主處理權,使得子女“不再繼承”父母房產變為可能,而且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子女爭吵也沒有用。這某種意義上是在倒逼子女們多盡孝,多呵護陪伴老人。更是在警示世人,人世間最貴重的不是房子、車子這些身外之物,而是骨肉相連的手足之情。而細節之處,盡顯新規制定者的良苦用心:趁父母還健在,請及早行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