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在領結婚證之前簽訂的購房合同,也就是婚前的房產,其名字在購房合同上,辦理房產證只需要壹個人;
2.如果是婚姻存續期間簽訂的購房合同,那麽夫妻雙方都必須去。無論房產證上寫的是哪壹方的名字,對方都必須當場寫棄權協議。
房地產買賣合同簽訂如下:
1.協商房屋交易價格、房屋交付及付款方式等具體事宜;
2.寫壹份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要具體、詳細,包括房屋基本情況、房屋用途、房屋權屬說明、面積、價格、交付時間、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
3.雙方確認合同內容。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合同內容,確保條款符合雙方意願,如有歧義及時向對方提問;
4.簽合同。雙方確認無誤後,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簽字並加蓋公章。房地產買賣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5.交押金。簽約後,買家需要支付壹定的定金,以示其購房誠意;
6.轉移。房屋交付時,買賣雙方需要辦理過戶手續,包括去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繳納稅費。
綜上所述,在簽訂安置房買賣合同前,建議當事人認真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條款,確保合同內容合法合理,必要時進行公證,以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7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導致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標的物的,依照其規定。
第598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文件的義務,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第599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相關單證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