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當前人們逐漸對我國電子商務行業的發展重視起來。下文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電商法律方面論文的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關於電商法律方面論文篇1淺談我國現行電子商務法律制度
摘要: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作為壹種全興的商業模式?電子商務在我國迅速普及並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推手。然而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制度卻由於相對滯後在壹定程度上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積極研究電子商務交易模式,建立健全規範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障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當事人的權益,更可以加快促進電子商務活動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電子商務 法律制度 完善
近年來,我國的電子商務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已經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推手,特別需要註意的是,2013年成立的上海自由貿易區更是明確了電子商務類經營性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可以控股,電子商務的發展前景形勢大好。電子商務之所以能夠取得如此大的成就,良好的技術支持以及經濟氛圍固然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電子商務的持續健康發展需要相應的法律制度的支撐。只有建立有關電子商務的完善的法律規範體系,用完善的法律規範來調整電子商務相關方的法律關系,明確交易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才能保證和促進電子商務的科學發展。
壹、電子商務法律規範概述
所謂電子商務主要是指以電子交易和電子服務為核心、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各種商務活動的集合。以貨品為主要對象的電子交易行為稱之為電子交易,而以服務貿易為主要對象的電子交易行為稱之為電子服務,兩者相互獨立,是電子商務的基礎,電子商務只有在這個基礎之上才得以形成完整的系統架構。
所謂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簡言之就是調整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與傳統的商務活動相比,以計算機網絡為載體的電子商務並沒有改變其商務活動的本質屬性,因此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當然受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調整商業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約束。然而,我們必須承認,電子商務活動有其特殊性,針對電子商務活動中出現的新型的特殊數字化問題,現行的法律制度往往難以應對,這就要求與電子商務的特殊性相適應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是適用於電子商務活動的專門法律規範,同時現行的商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我國現行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
(壹)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現狀
由於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對我國傳統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和沖擊,我國已經開始著手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制度,取得了壹定的成果。首先,《合同法》條文中有6條與電子商務活動有關。第11條關於書面形式的規定明確將數據電文納入合同書面形式的範疇,從法律上確認了數據電文的效力與傳統的書面形式鄉裏相同;第16條第2款和第26條第2款界定了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要約和承諾的到達時間;第34條明確了采用數據電文訂立的合同的成立地點;第24條對於數據電文行使下承諾期限的計算進行了明確界定。可以說,《合同法》在壹定程度上為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勾勒出了大致的框架,為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發展提供了前提和條件。其次,《專利法實施細則》也間接地認可了數據電文的效力。再次,作為我國信息化領域的第壹部法律,《電子簽名法》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同時對於如何規範電子簽名行為、維護電子商務相關方的合法權益進行了明確界定,從法律制度上保障電子交易安全、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此外,許多行政法規、規章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例如,中國證監會發布的《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正式認可了通過互聯網下達證券交易指令、獲取成交結果的委托方式的合法性。
雖然在電子商務立法領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認,我國現行的民商事領域的法律法規還有相當大壹部分與電子商務法律制度背道而馳,許多合同例如擔保法上規定的保證合同、保險合同、保險單等均規定要采取書面形式,票據法規定票據應為書面形式並要求簽名或簽章。目前,現行的絕大多數民商事法律都是要求基於書面形式的。
(二)我國現行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雖然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認,建立壹套完整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我國現行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還比較之後,電子商務立法不是由國家統壹指導,而是行政部門多頭立法,缺乏壹部統壹的、專門的電子商務法,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定只是散見於壹些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中,並未形成規範完整的體系,而且在電子商務的許多方面都存在立法空白,再加上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規範的位階比較低,大多數屬於管理性的行政規章,根本無法滿足快速發展的電子商務活動的需要,在實踐中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例如,前不久發生的電商價格大戰,充分暴露了由於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導致的電子商務競爭無序、亂象叢生的現狀。除了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本身的問題以外,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還缺乏與之相配套實施的完善的信用體制,只有將個人信息與其信用相結合,加大失信行為人的不誠信成本,才能更好地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因此,針對上述問題,必須盡快完善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
三、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完善
(壹)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原則
電子商務較之於傳統的商務活動有其特殊性,買賣雙方通常是不見面交易,因此在電子商務發展的過程中會不可避免地遇到許多特殊的問題,例如電子商務運行模式的選擇和規範、交易雙方主體資格的確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電子商務過程中所產生的數字化的商務行為以及相關的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問題、電子結算的規範問題、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稅收管理問題以及如何解決電子商務交易雙方之間的爭議和糾紛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在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方面應堅持以下原則:
第壹,堅持鼓勵交易、買賣自由、尊重交易方意思自治的原則,允許並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鼓勵支付服務機構不斷創新;第二,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認可行業規則對於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規範效力,以應對法律規定的不足;第三,堅持富有彈性的法律條文規則,以應對隨著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過程中所不斷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減少其滯後性。 (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建議
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壹套完整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建立壹套系統完整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需要壹個長期的過程,不可能壹蹴而就,既要修訂完善現行的法律規範,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規。
1.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填補電子商務的法律空白
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在許多方面還存在著法律漏洞,填補這些法律漏洞對於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完善無疑意義重大。要完善《合同法》,在《合同發》中增加對電子簽名的效力以及如何認定的規定,進壹步明確電子商務活動下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作為消費者的買方權利保護問題以及當權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的規定。第三方支付中介機構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應從法律上肯定起作為壹個新興金融主體存在的地位,用法律規定它的成立條件、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2.對現行的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法規進行全面清理
我國現行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有許多是基於傳統商事交易的紙面環境制定的,其中的許多規則已經不適應目前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甚至在法律適用方面會產生沖突,嚴重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因此,清理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現行法規是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重要環節。例如,對於電子商務交易中經常會用到的關於數字簽名、身份確認、電子證據的效力等多方面問題進行明確、補充和完善,剔除與電子商務交易背道而馳、相沖突的規定,從而使我們的法律規定適應電的子商務活動的發展要求。
3.建立配套的誠信機制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引入誠信機制、建立信用體系是推動電子商務活動健康發展的保證。它直接影響到電子支付和正常服務的履約,決定著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效率和質量。在電子商務的條件下,買賣雙方由於不是面對面交易,對於彼此的信用狀況信息無法知悉。憑經驗直覺、網上交流、網下調查等構成了判斷對方信用情況的基本手段,然而網下調查需要高昂的成本,而直覺和網上交流是不可靠的,因此在交易信息、供貨、付款等方面很容易會出現誠信問題,如果問題長期存在,必將導致人們對電子商務失去信心,因此,必須加快健全我國的信用管理體系,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對於失信行為人實施禁入、罰款等壹系列處罰,確保電子商務交易當事人誠信履約。
4.重視與國際電子商務法的接軌
電子商務活動的範圍並非僅限於國內,很多情況下會突破國界,因此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要高度重視與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接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已經確立了壹部示範法,對於規範國際間的電子商務活動具有重要意義,奠定了電子商務在世界範圍內發展的基礎。而且,我國已經加入WTO,需要在國際市場上進行競爭,因此,我國在電子商務立法時,要充分註重與國際電子商務法律的兼容和統壹。
參考文獻:
[1]萬以嫻.論電子商務之法律問題?以網絡交易為中心[M].法律出版社,2001;32
[2]王利明.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沖擊與因應[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周忠海.電子商務法導論.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2000
[4]沈木珠.中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幾個問題[J].河北法學,2001;1:第19卷
[5]蔣坡.我國電子商務法律調整問題[J].政治與法律,2000;第1期
關於電商法律方面論文篇2試論電子商務中的法律問題
[摘要] 隨著互聯網在全球範圍內日益普及,人類社會進入了壹個全新的網絡信息時代。電子商務,這種與傳統商業模式截然不同的交易方式便應運而生,對傳統的觀念和貿易方式產生了巨大的沖擊和影響。因此,建立規範網絡交易的法律框架,不僅可以維護進行網絡交易各方的利益,而且還可以保障網絡交易的順利進行。
[關鍵詞] 電子商務 法律問題 解決方案
電子商務是依托Internet而得以迅猛發展和普及興起的壹種新型貿易方式,其最終目標是實現貿易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達到網上商流、物流、貨幣流和信息流的統壹。電子商務法作為規範這壹新興事物的商事法律領域,它必將隨著全球電子交易網絡化的進程,而在現實的商事關系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有關電子商務中的法律問題進行壹定的探討。
壹、電子商務的歷史沿革
人類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越來越多的個人和家庭擁有電腦,IT企業也已如雨後春筍不斷增多,傳統行業也日益認識到利用互聯網拓展商務的重要性。從全球範圍來看,上網人數呈幾何級數增長;在中國,互聯網更是迅猛發展,中國已經成為繼美國和日本之後的第三大互聯網用戶國。壹種新的經濟模式―電子商務應運而生。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電子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國際互聯網的普及,為企業提供了壹個前景廣闊的全球性的電子虛擬市場,而通過互聯網進行的商業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點,大大提高了商業活動的效益,使電子商務成為互聯網應用的最大熱點。雖然它仍然處於萌芽階段,但企業電子商務的前景看好,由於其打破時間與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點而成為國際商務的手段,並且為國內各行各業創造著巨大的利潤。但是,建立在現代化的網絡技術基礎之上的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在為人類社會帶來便捷、效率和財富的同時,也對各國長期以來行之有效的調整傳統的商業交易關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嚴重的挑戰。
我國的電子商務是在沒有電子商務法的情況下,蓬勃發展起來的,並且已經涉及到有關的訴訟問題。因而,如何規範電子商務,將其納入法制軌道,繼而促進其健康有序地發展,成為當務之急。目前,我國還沒有統壹的《電子商務法》,但是,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性規範文件正在緊鑼密鼓地抓緊制定,有的已經出臺。如《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把通過數據電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壹,並規定了用數據電文形式達成的合同要約、承諾成立的標準。中國電子商務法律的現狀,多數的規範性文件尚處於把好電子商務入口即準入制度的程度,對於具體的交易規範方面,法律規定極其匱乏。
二、電子商務交易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1.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
反映在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首先體現在對互聯網上文學藝術作品、計算機軟件、音樂和電影的著作權保護。從作品的來源來看,網上侵權可以分為三種表現形式;由傳統媒體上傳到網上進行傳播、網站抄襲其他網站的內容、將網站上的內容下載刊登在傳統媒體上出版發行;這些行為雖然都具有類似於"復制"的性質,但由於公布在網上的信息是以數字形式存在的,不同於傳統媒體上以文字或聲音、圖像的表現形式,網上的傳播也不同於傳統媒體的發行的概念,因而現有的《著作權法》在應用中難免有捉襟見肘之感。
有壹些網站在其網頁上公布***享軟件的註冊碼或註冊程序,這實際上也構成了對計算機軟件版權的侵犯。雖然***享軟件的試用版可以免費下載,但作者只是向公眾提供限時或限次數的演示版,壹旦註冊碼作為壹種密碼被他人在網上廣泛傳播,每個非被授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該軟件而使得設計者的權益受到侵害,這實際相當於非法復制軟件。為保護技術進步,這種侵犯軟件版權的行為必須得到有效遏制,對於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隨著互聯網的影響力日益增長,各行各業開始重視網上宣傳,域名搶註成為又壹項困擾法律界的新問題。域名的申請實行的是註冊在先的原則,國內外壹些知名企業的名稱或商標經常被搶註。由於各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基本沒有涉及到這壹領域,在實踐中只能利用商標法中對商標保護的壹些條文進行參照,司法機關壹般只對馳名企業的域名加以保護,而大多數的域名爭端仍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
2.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問題
互聯網服務屬於服務性行業,同樣面對著千千萬萬的網絡消費者。因此,在ISP提供的網絡接入服務存在瑕疵或因過失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保護條款應適用於這壹類糾紛。 提供商理應承擔起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另外,網上廣告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應運而生,大多數的網絡內容提供商將網上廣告視為重要的財源之壹。由於ICP不具備《廣告法》中相應的廣告經營者的資格,如何約束ICP在廣告業務中的行為,當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網上不實廣告侵害時是否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向ICP要求賠償等問題已經進壹步凸現出來。加快完善立法是解決當前網上廣告混亂無序的根本途徑。
在傳統法律尚無法全面適用於電子商務的階段,保護交易安全的最好方法是盡量詳細地明確約定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避免不必要的經濟糾紛和卷入復雜的訴訟。對於立法者而言,當前較為可行的方法是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全面審視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必要的修訂,對法律術語做適合電子商務運作的擴充解釋;而對那些由於電子商務而衍生出的全新的法律範疇則應著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將來應考慮制訂壹部《電子商務法》,系統化地將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內容都容納進去,使得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有壹個切實可行的法律保障。
3.糾紛的司法管轄問題
國際間對於民事糾紛的司法管轄問題並無被廣泛認可的公約,但由於管轄權問題涉及到國家主權及本國人民的利益,所以各國都相當重視。在傳統的商業貿易活動中,由於確定管轄權的這些地理因素是相對固定的,在認定上不存在什麽問題。而互聯網是沒有國界的虛擬世界,在電子商務中跨國交易經常發生,這必然會涉及到如何確定管轄權的問題。
為了避免各國在認定管轄權問題上采取不同的標準而導致不必要的糾紛發生,國際間必須盡快在這壹領域進行協商以達成壹些基本的***識,否則有些國家可能會濫用管轄權,或是在壹國作出的生效判決因管轄權的糾紛得不到對方國家的承認而難以進入實質性的執行程序,最終損害了訴訟當事人的權益,進而危及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今年五月歐盟議會剛剛通過的《電子商務指令》明確指出,不論壹個網站的域名和服務器在什麽地方,當事人的實際營業地即視為其營業所在地。
三、應加快完善電子商務中的法律規範
盡管我們知道往往是經濟發展在前而立法在其後,但絕不可忽視對電子商務和網絡經濟的立法及與之相配套的有關經濟環境。面對著蓬勃發展的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我們應當盡快創造壹個適合其正常發展的環境。
電子商務立法工作有兩個突出的特點:壹是其涉及的利益之廣,牽扯到各個部門、行業、以及各種當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術性較強,特別是有關計算機通訊網絡方面,都不是普通法律專家所能透徹理解的。有鑒於此,需要由國家立法機關組織相關專家***同參與、相互配合,既要照顧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慮到電子商務的技術性特點。立法機構應在體現電子商務法技術性特點的前提下,盡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與要求,以便充分順應電子商務活動的規律,使之真正成為電子商務的促進法,而不是某壹部門、集團牟取利益的工具。
在如何處理網絡故障或黑客惡意侵入給網民或電子商務的交易雙方造成的損失及網絡侵權方面國家至今尚無立法,也無有關規定。這些障礙已經制約了電子商務的發展。而電子商務的實際發展,會使市場沒有界線,打破地區壟斷,甚至要跨國界,我們相信在不遠的將來,我國的電子商務網絡將與其他國家連通,真正形成國際電子商務交易網。我們如果不及時將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解決好,而仍然把傳統商業交易的做法在發達的電子商務網上進行重復,那麽就會引起無限的法律訴訟。
許多國家在電子商務立法過程中都曾經出現過激烈的爭論,甚至有人認為,對電子商務立法就是對其發展的束縛,但是多數人認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約束電子商務,而是保障電子商務的發展,讓所有的交易者能夠預見其交易行為的法律後果,使合法的交易行為得到法律的保護。在我國電子商務立法過程中對於立法必要性及法律內容也會出現各種爭論,但是我們相信電子商務的立法將真正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使我國抓住新技術帶來的新的發展機遇,向新世紀的經濟強國邁進。
參考文獻:
單文華:電子貿易的法律問題[J].民商法論叢,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