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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如何做好自偵案件的訊問筆錄

訊問筆錄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人員依法制作的,如實記錄偵查人員詢問的問題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的文件。它是查明案件事實、固定證據的主要形式之壹。做好訊問筆錄對於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準確有力地打擊犯罪、有效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檢察機關不同部門對訊問筆錄的要求不同,各有側重和特點。比如對逮捕筆錄的要求簡潔明了,犯罪構成要件明確;在起訴階段,訊問筆錄要全面詳細,突出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自偵部門的訊問筆錄也有自己的特點。最重要的壹點是如實記錄。所謂如實記錄,是指訊問筆錄應當反映訊問活動的全過程,全面、完整、準確地記錄偵查人員的提問和訊問方法,犯罪嫌疑人有罪與有罪的供述,無罪與輕罪的抗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態度。好的訊問筆錄可以有效固定證據,迫使犯罪嫌疑人更好地認罪,對預防和制止犯罪嫌疑人當庭翻供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下面就如何做好自偵階段的訊問筆錄談壹些粗淺的看法。壹、記錄人在訊問前要做好充分準備,做好審訊和錄音工作。訊問前,記錄人員應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熟悉案情。不僅要事先熟悉被指控犯罪的構成要件,掌握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還要對犯罪所涉及的相關專業知識有壹定的了解。比如筆者辦理的壹起挪用資金案,涉及大量股票和投資理財專業知識。如果記錄人對這些知識沒有了解和研究,記錄起來會非常困難,不僅影響記錄速度,還容易導致記錄錯誤,影響案件訊問效果。2.偵查人員和記錄人員要了解對方的工作特點,提前溝通,在訊問中密切配合,協調壹致。記錄器絕不能淪為“打字機”,只能被動地、機械地記錄。而是要了解訊問人員的訊問技巧和策略,註意與訊問人員的互動,但不要打斷偵查人員的思路。偵查人員還要兼顧記錄儀的速度,達到訊問的目的。第二,筆錄應當全面、完整、準確地反映訊問活動的實際情況。1.筆錄應當如實記錄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情況,反映認罪態度的變化過程。我們在制作自偵案件訊問筆錄時往往有壹個做法,就是在犯罪嫌疑人不供述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不做記錄,或者簡單記錄訊問人員的政策教育或者註明“犯罪嫌疑人沈默”。我認為訊問筆錄應該記錄主持人員的教育、犯罪嫌疑人抗拒狡辯、面部表情等主要內容,這樣記錄既能顯示檢察官豐富的知識和促使犯罪嫌疑人坦白的誠意,又能充分體現犯罪嫌疑人拒不如實供述的頑固態度,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產生震懾,這也是促使犯罪嫌疑人坦白的壹種手段。此外,對犯罪嫌疑人的說明要如實記錄,不利於認定犯罪的要記錄,不利於認定犯罪的要全面客觀記錄,這樣整個記錄才能完整真實,通過記錄對犯罪嫌疑人的說明要給予足夠的重視,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我們在庭審中,犯罪嫌疑人通常會為自己的犯罪行為找借口,有的是法律知識和理解上的錯誤,有的是抵賴和狡辯。如果采取不錄或少錄,任意選擇的做法,雖然詭辯的內容很隱蔽,最後從筆錄上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態度很好,但並不是真實情況的反映,往往隱藏著供述的隱患,而且十有八九是在公訴階段或2。筆錄要記錄嫌疑人在不恰當的時間在訊問過程中的語氣和動作表情。在制作訊問筆錄時,不僅要準確、全面地記錄犯罪情節,還要在不恰當的時間記錄訊問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語氣和面部表情。如果拒絕解釋,可以記錄為:拒絕回答、支支吾吾、答非所問、大聲喧嘩;相持階段可以記錄為:沈默、沈思、嘆息、尷尬;表白後的表現可以記錄為:哭,後悔。通過表情記錄犯罪嫌疑人在訊問過程中的心理活動是非常真實可信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當庭翻供,當庭閱讀這些記錄可以讓法官和旁聽者清楚地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翻供過程中的態度和內心活動。形象生動真實,在壹定程度上抑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僅大大提高了審判效果,而且對案件的最終定罪量刑也起到了壹定的作用。3、記錄時要註意壹些特殊細節的記錄。在記錄主要情節的時候,不要忽視次要情節和壹些特殊細節的記錄。有些細節看似與案件關系不大,但有時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可以進壹步鞏固主要情節,固定證據,防止嫌疑人翻供。如果行賄人否認受賄,並實話實說行賄人沒去過他家,那麽行賄人陳述的細節就很重要,要讓他清楚地記得那天的細節,盡可能詳細地記錄下來,比如:“那天很冷,應該是壹年中最冷的壹天,那天晚上下了雪”, “我記得他家客廳特別大,我記得中間掛了壹幅十字繡來表現清明上河圖”,等等。 這些地塊似乎屬於。但有力證明行賄人去過行賄人家裏,往往成為行賄人拒不供認時的關鍵證據,可以有力反駁犯罪嫌疑人的狡辯和否認,在法庭上也能起到良好的證明效果。4、筆錄不要刻意追求壹步到位。制作犯罪嫌疑人筆錄存在誤區。有時犯罪嫌疑人記不清壹些犯罪情節。我們往往要求準確,壹步到位,所有的犯罪事實都可以通過壹兩份筆錄完整準確的反映出來。事實上,犯罪嫌疑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是壹個主客觀過程。由於時間間隔和犯罪嫌疑人記憶力、表達力的影響,不可能完整、準確、及時地反映作案的全過程,有些情節也是壹個逐漸回憶完善的過程。做筆錄的過程也要如實反映這樣壹個過程。有時多份具有連貫性的筆錄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階段性供述的遞進過程。這樣的筆錄紮實、真實、可信,在法庭上具有較高的可信度。對於作案時間、地點等壹些不明確的情節,可以用模糊的詞語來界定壹定的範圍,比如:關於某年夏天,國慶期間或者春節前壹周等。,然後讓對象逐步回憶或利用他人證言、書證來確認確切時間,用筆錄來反映驗證過程,層層推進,環節清晰、真實、自然。另外,有些案件可能會涉及到壹些具體的數字,受賄案件的數字壹般都比較好記。但是,不看借書證,往往很難說出貪汙挪用的數字的確切數額。這時候就需要“出示XX頁借書證”來幫助嫌疑人回憶,然後讓他說出具體的數字,這樣會更符合客觀真實的情況。3.筆錄應當客觀、公正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和階段特征。1.筆錄應當按照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本意如實記錄,不得摻雜訊問人員的主觀認識。我們在對不同年齡、不同文化層次的犯罪嫌疑人做筆錄時,在語言文字的表達上也要實事求是,讓每壹份筆錄都能體現不同被采訪人的個性和特點。比如,文化程度較高的幹部可以用通順、邏輯、書面的語言記錄,文化程度較低的幹部要用通俗易懂、口語化的語言記錄。對於壹些嫌疑人,盡量把方言、方言記錄下來,然後根據原意補充註釋,更能體現記錄的客觀真實性。如果壹個文化程度不高的人做了壹個句子特別通順、邏輯性特別強甚至全是法語的筆錄,可能會在法庭上受到質疑,給公訴帶來非常被動的局面,影響審判的效果。更嚴重的是,如果不被法院受理,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定罪量刑。2.用電腦做筆錄時,要避免前後筆錄完全壹致。為了防止嫌疑人當庭翻供,在偵查階段,往往會多次訊問嫌疑人,形成多份筆錄,以證明其供述的壹致性和穩定性。目前我們壹般用電腦記錄的比較多,但是有壹個問題。有時,由於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基本壹致,為了提高效率,往往采用復制粘貼的方式來完成兩份筆錄,讓人感覺筆錄內容幾乎壹字不差,缺乏不同階段訊問的層次感和立體感,不僅影響了筆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也達不到固定供述的良好效果,甚至成為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借口。在實踐中,出現過這樣的情況。被告人在法庭上辯稱,最後的筆錄是訊問人員事先做好的,然後由他們簽字,並指出壹個人的兩份供詞不可能完全壹樣,律師也對筆錄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提出異議。所以,我們在多次記錄同壹事實和情節時,壹般不宜采用復制粘貼這種方法,而是要圍繞犯罪情節,從不同角度提出問題,進行記錄。如果因為時間原因必須采用這種方法,也要避免完全雷同。我們可以在不影響整體性和邏輯性的前提下,重新安排結構,打亂壹些問題的順序。總之壹定要避免完全的相似來體現差異,保證意思的壹致性和連貫性,才能更好的達到固定表白的效果。3.在辦理行賄案件時,要特別註意行賄人和受賄人的記錄完全壹致。行賄案件多是行賄人和受賄人壹對壹進行的。理論上,他們在同壹時間、同壹地點受賄時的談話內容和受賄金額應該是完全壹致的,所以要盡量做到雙方記錄壹致。但筆者認為,這種約定,只要雙方的筆錄能夠客觀地相互印證,基本壹致,就可以達成,而不應該完全壹致,無懈可擊,否則就來不及了,反而是違背常識的不真實。我們知道,壹般情況下,兩個人在壹段時間後對同壹件事的記憶,只能是相似或相近,不可能完全壹致。由於個體差異和在行賄活動中的地位不同,行賄人和受賄人不可能完全壹樣地記住案件的情節。如果刻意追求細節上的高度壹致,壹字不差,就會被懷疑有翻供、誘供的可能,筆錄的真實性、合法性也會受到影響。在法庭上,有律師對這份筆錄的“驚人相似”提出了異議,應引起偵查部門的重視。四、制作筆錄應嚴格符合1的形式要求,並做好筆錄上的簽名蓋章工作。每份成績單後的簽名蓋章看似很簡單容易,卻很容易被忽略。如果壹時失誤,甚至造成嚴重後果,就會前功盡棄,後悔莫及。比如,犯罪嫌疑人更改後忘記蓋章,每頁日期不壹致。這些小事壹旦做錯,往往會被律師當庭指責違法,導致整個筆錄無效。2.訊問人員的簽名應當規範。在訊問突破過程中,由於工作時間不足等原因,訊問人員有時在訊問結束時未能及時在筆錄上簽字,事後也有記錄員代為簽字的情況。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訊問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偵查人員還應當在筆錄上簽字。因此,記錄人在筆錄上簽字明顯違法。訊問人員和記錄人員必須分別在筆錄上簽字,不能簽字。還有壹種情況要特別註意,就是在審理過程中有兩個以上犯罪嫌疑人同時在場的情況下,在兩個以上同時審理的情況下,訊問人員可以根據案件需要交替訊問兩個對象。這時候就要註意了,同壹個訊問人員的簽名不能同時出現在兩份筆錄上,否則就有可能被質疑非法審判。3、成績單不必刻意追求幹凈漂亮。現在的筆錄壹般都是電腦打印的,修改起來很方便。這樣的筆錄往往比手寫的更工整美觀,不會出現亂塗亂畫的情況。但很多情況下,我們往往會讓犯罪嫌疑人在電腦上修改,這樣打印出來的筆錄壹個字都不改就很漂亮,但我認為這種方法並不可取。筆錄打印後應由犯罪嫌疑人核對。只要不是太大的改動,他提出修改的地方就直接在筆錄上修改。作者:安徽省休寧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