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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人冒充家長代簽字,法律責任有多大

假冒家長並簽字構成侵權,如果造成損失,應當依法賠償。(包括精神損失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代人簽字如果是受人委托的,壹般不用承擔責任,如果是沒有代理權簽訂合同的,要承擔合同無效的責任。

法律分析

妳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妳代簽字的行為,雖然具有表面的欺騙意義,但在法律上妳的行為並未以騙取錢財或損害他人利益(18歲學生同意)等為目的,並(可能損害18歲學生本人利益)不損害其他人利益。

2、該學生已經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妳簽字對他的影響,他予以認可。妳的簽字行為已經不存在,作為其監護人(父親)的法定意義。只是學校的形式要件而已。

3、存在侵害他人(學生父親)姓名權問題。但此項權利,在現有中國法律環境下,保護較弱。

綜上,妳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別人冒充本人簽字的,如果本人不追認的,則不承擔法律責任,由代簽人承擔責任;如果經追認的,則本人應該承擔責任。代替他人簽名的,屬於壹種代理行為,如果本人不知情的,則屬於無權代理,本人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代替自己簽名而不作否認表示的,或經本人追認的,則該簽名對本人有約束力,本人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壹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