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經常會因為身體不適而生病,在此期間無法正常工作,需要請病假。根據法律規定,員工在病假期間可以享受壹定的病假工資。那麽,請病假需要什麽證明才能享受病假工資呢?現在,聽聽我的意見。
1.什麽是病假?
病假是指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就醫時,企業應當根據勞動者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壹定的病假。
2.病假期間有工資嗎?
休病假的工人可以照常拿到工資。病假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勞動法》第73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壹)退休;(二)患病或者受傷的;(三)因工致殘或者患職業病的;(4)失業;(5)軸承。職工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費必須按時足額繳納。
第三,
請病假需要哪些證明材料?
(壹)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證明必須由主治醫生簽字並加蓋醫院公章。
疾病診斷證明書是臨床醫生向患者出具的證明其病情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常作為病休、退休、傷殘鑒定、保險理賠等的重要依據。疾病診斷證明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制作:
1.每壹位醫生都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親自為患者檢查,認真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每次診斷都要有科學客觀的診斷依據。
2.診斷證明書應由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簽字,並經門診部或醫務部蓋章後生效。出具診斷的醫生應當對所做的診斷負法律責任。
3.病假證明時限:原則上急診不超過三天,門診不超過壹周,慢性病不超過壹個月,特殊情況不超過三個月。
4、診斷證明的內容應記錄在病歷中,並與門診病歷或出院小結相壹致。醫師不得出具與其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其執業類別不符的診斷證明。
5.診斷證明(病假條)的日期應填寫就診日期,當天蓋章有效。
6、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應由醫院組織專家會診,認真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書。
7.涉及司法處理、退休、傷殘評定、保險理賠、生育二胎等特殊情況的,只需相關部門出具介紹信即可出具疾病診斷證明,由醫務科審核蓋章。
(二)住院證明和病歷
住院證明:為什麽,為什麽,為什麽,在XX醫院看病的過程和結果,產生的費用。最後主治醫師簽了醫院的公章證明了這壹點。
病歷,也叫病史、病歷,是對患者病情和治療情況的書面記錄。
1.壹般項目:姓名、性別、年齡、婚姻、民族、職業、出生地、現住址、工作單位、身份證號、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入院時間、記錄時間、病史講述人(註明可靠性)。填寫要求:
(1),年齡應表述為“年”,嬰幼兒應寫“月”或“日”,不能寫“成”、“子”、“老”。
(2)、職業應指定具體工種,如車工、無業人員、教師、工會幹部等。,不能寫成壹般的工人幹部。
(3)、地址:農村寫鄉、村,城市寫門牌號;工廠寫道;車間、班組、機關要明確部門。
(4)、入院時間,記錄時間時要註明幾分鐘。
(5)病史敘述者:成年患者自己敘述;兒童或神誌不清的人應寫明原告的姓名和與病人的關系。
2.主要投訴:
(1),主訴是指主要癥狀、體征及其發生時間、性質或程度、部位等。根據它可以作出第壹次診斷。主訴的語言應當簡潔明了,壹般不超過20個字。
(2)不以診斷或檢查結果為主訴(除非無癥狀)。當主訴不止壹個時,可按輕重緩急或發生時間分別列出。
3.現病史:現病史是病史的主要部分。圍繞主訴,按照癥狀的先後順序,詳細記錄了疾病從發病到治療的發生、發展、變化、診斷和治療情況。其內容主要包括:
(1)、發病時間、優先級、可能的原因和誘因(必要時包括發病前的壹些情況)。
(2)主要癥狀(或體征)的時間、部位、性質、程度及演變。
(3)伴隨癥狀的特點和變化,具有鑒別診斷意義的重要陽性和陰性癥狀(或體征)也應說明。
(4)對於患有與本病相關的慢性疾病或舊病復發者,應重點了解其初始情況、重大變化及近期復發情況。
(5)、發病以來在哪裏做過何種診療(包括診療日期、檢驗結果、藥物名稱及其劑量、用法、手術方法、療效等。).
(6)、與本科疾病未愈無關但仍需診治的其他重要損傷,應另文描述。
(7)發病以來的壹般情況,如精神、食欲、食欲、睡眠、排便、體力、體重的變化。
4.既往史:既往史是指患者在本病發病前的健康狀況和患病情況,特別是與現癥密切相關的疾病,按時間順序記載。其內容主要包括:
(1),壹般健康過去。
(2)、是否患有傳染病、地方病等疾病,發病日期及診療情況。對於患者以前患過的疾病,可以用疾病名稱,但要加引號;對診斷不確定的,簡述其癥狀。
(3)、是否有接種疫苗、外傷、手術史,以及藥物、食物等接觸過敏史等。
5.系統回顧:根據身體各個系統詳細詢問可能的疾病,可以幫助醫生在短時間內簡要了解患者某個系統已經發生的疾病與這個主訴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這是規範病歷必不可少的壹部分。除了當前病史之外的系統疾病也應該被記錄。
(1),呼吸系統:慢性咳嗽、咳痰、咯血、胸痛、哮喘等病史。
(2)循環系統:是否有心悸、氣短、紫紺、水腫、胸痛、暈厥、高血壓等。
(3)消化系統:是否有食欲改變、噯氣、反酸、腹脹、腹痛、腹瀉、便秘、嘔血、黑便、黃疸等病史。
(4)泌尿生殖系統:是否有尿頻、尿急、排尿困難、血尿、排尿困難、腰痛、水腫等病史。
(5)造血系統:是否有乏力、頭暈、皮膚或粘膜出血點、瘀斑、反復鼻出血、牙齦出血史等。
(6)、內分泌系統和代謝:畏寒、怕熱、多汗、食欲異常、消瘦、口幹、多飲、多尿,以及性格、體重、毛發、第二性征的變化。
(7)神經系統:是否有頭痛、頭暈、失眠、嗜睡、意識障礙、驚厥、癱瘓、抽搐、人格改變、視力障礙、感覺異常等病史。
(8)肌肉骨骼系統:是否有肢體肌肉麻木、疾病、痙攣、萎縮癱瘓、關節腫痛、運動障礙、外傷及骨折等病史。
(3)門診病歷
1,門診病歷封面內容應逐項認真填寫。掛號室填寫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地址、門診號、公(自)費。x光號、心電圖等特殊檢查號、藥物過敏、住院號等。應由醫生填寫。
2.初診患者病歷應包含“五簽名”(主訴、病史、體檢、初步診斷、治療意見、醫生簽名)。其中包括:
1病史應包括現病史、既往史、與疾病有關的個人史、婚姻、月經、生育史、家族史等。
體檢應記錄有鑒別診斷意義的主要陽性體和陰性體征。
3列出初步診斷或可能性最大的疾病名稱,盡量避免使用“待調查”、“待診斷”等字眼。
4處理意見應列明所用藥物及特殊治療方法、進壹步檢查項目、生活註意事項、休息方法及時限;必要時,記錄預約日期和隨訪要求。
3、隨訪患者應重點關註前次隨訪後的診療結果及病情演變情況;體檢可重點關註上次陽性發現,關註新發現的體征;補充必要的輔助檢查和特殊檢查。對於三次不能確診的患者,主治醫生要請上級醫生會診。對於與上次不同的疾病,所有門診病歷均應按照新診斷患者書寫。
4、每次就診應填寫就診日期,急診患者應填寫具體時間。
5.要求在其他科室會診時,本科的目的、要求和初步意見應在病歷中填寫清楚,並由本院資深醫師簽字。
6.受邀會診醫師(我院資深醫師)應在會診病歷上填寫檢查結果、診療意見進行請示。
7、門診需要住院檢查和治療的,由醫生填寫住院證明。
8.門診醫師負責填寫轉診病人的病歷摘要。
9、法定傳染病疫情報告應註明。
(四)病假。
壹般來說,因病休假需要履行壹定的程序,享受休假工資,也需要提交相應的材料。在這個問題上,不同的企業、公司或單位有不同的規定,但大部分都需要提交上述材料。那麽,請病假需要什麽證明才能享受病假工資呢?這個也需要具體跟本單位人事部門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