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申請】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的,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首次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期限自工傷認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第九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診斷證明、檢查報告、完整有效的病歷的原件及復印件;
(4)員工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齊全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因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鑒定期可延長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