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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犯罪嫌疑人應遵守哪些規定

壹.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地點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199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修正)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長批準,可以 傳喚 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傳喚通知書和有關證件,並責令犯罪嫌疑人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本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適用於傳喚犯罪嫌疑人。 提訊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提押證,在看守所進行訊問。因偵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認罪犯、罪證或者追繳犯罪有關財物的,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檢察院接受訊問。 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檢察院訊問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公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蓋章)、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由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註明。 提訊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提訊證》,在看守所或者公安機關的工作場所進行訊問。 二.訊問犯罪嫌疑人應遵守哪些規定 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活動,屬於偵查權的壹部分,因此,行使這壹權力的人就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有偵查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任何其他人審訊有犯罪嫌疑的人都是非法的。 2.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這樣偵查人員可以相互監督,防止刑訊逼供或者誘供等非法審訊行為,有利於依法進行審訊;同時也有利於防止犯罪 嫌疑人誣告偵查人員有違法行為,比如誣告偵查人員有人身侮辱或刑訊逼供行為等。也有利於保障偵查人員的人身安全。因為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 人的面對面偵查活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行兇報復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有利於防止意外,保證訊問的 順利進行。 3.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犯罪的具體情節或者進行無罪的辯解。在訊問過程中,既要聽犯罪嫌疑人 說有罪的情況,也要聽他說無罪的情況,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應當作全面客觀地分析,不能主觀片面或先人為主,不能只信有罪的供述,而不信無罪的辯解,更不 能帶著框框去審問。聽完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後,再根據供述的情況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為了保證訊問的順利進行,偵查人員在訊問前應當做好充分準備,熟悉案 卷材料,認真做好訊問提綱,做到心中有數,緊緊圍繞案件事實提出問題,並在訊問中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訊問的問題應當是與認定案件事實有直接關系的問 題。偵查人員不得訊問與本案件事實無關的問題。對與本案件無關的問題,被訊問的人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4.偵查人員在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且應當把這種情況記明筆錄。因為聾、啞的犯罪嫌疑人,在生理上有缺陷,和 正常的人相比,理解能力和表達能力都受到壹定限制,往往會影響他準確地表達自己的意誌,也影響對自己問題的辯解。如果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為偵查人 員和犯罪嫌疑人翻譯,就可以使犯罪嫌疑人準確地供述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案件事實,保證聾、啞犯罪嫌疑人與其他犯罪嫌疑人平等地行使 訴訟 權利,保證訊 問的順利進行。偵查人員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找通曉聾、啞手勢的人為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翻譯,應當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筆錄上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 況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等基本情況。 偵查人員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時候,需要遵守上述幾方面的規定,其中不允許有刑訊逼供的行為,否則就有可能認定為 刑訊逼供罪 ,之後按照規定對偵查人員進行處理。而壹旦被采取 刑事強制措施 ,其實就可以委托刑事 律師 介入幫助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