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司法鑒定簽字由鑒定人完成。鑒定人應當獨立進行鑒定,對鑒定意見負責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的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且簽名。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多人參加的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法律客觀:《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並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