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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繼承人簽名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繼承人為了獲得遺產而偽造遺囑,情節嚴重的才能算是喪失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壹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第壹千壹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