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社保名字修改證明怎麽寫材料有哪些
辦理社保名字修改時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參保人登記信息變更申請表,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或社保卡,以及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比如改了名字的話,肯定得公安機關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的,具體的情況需要本人到當地的社保登記中心去咨詢。 1、《 市參保人登記信息變更申報表》 2、戶口本(驗原件收復印件) 3、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 4、戶籍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註意:變更姓名的,證明需註明原姓名、身份證號與現姓名、身份證號之間的關系,如只更改姓名且在戶口本內有註明是曾用名的無需提供此項材料)二、社保改名字的流程是什麽
參保人信息變更流程如下: 1、申請 申請人通過現場提出申請,根據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 前臺辦事窗口收到申請材料後即時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經審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前臺辦事窗口應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待符合條件後,再重新申請。 3、獲取辦理結果 符合條件的立即辦理,向申請人送達《復核單》。申請人對《復核單》確認簽名後,經辦人員加蓋印章。三、社會保險費用的征繳是怎麽規定的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綜上所述,在修改社保名字的時候通常情況下只要材料齊全就可以修改成功,但是若是不符合規定的修改,材料會被打回來,在修改社保名字上其實是壹個很嚴肅的事情,壹定要有合理的理由,當事人當地的機構才會同意修改的情況,因此不要盲目去申請修改名字這壹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