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遺囑簡介:
生前遺囑是指人們事先簽署的指示性文件,即在他們健康或有意識的時候,表明在無法治愈的傷害或死亡結束時,他們想要或不想要什麽樣的醫療護理。
核心內容:
壹個走到生命盡頭的人,不可能安詳離開,而要忍受心臟按摩、氣管插管、心臟電擊、心內註射等驚心動魄的急救措施。即使急救成功,人往往也無法真正擺脫死亡,很可能只是依靠生命支持系統來維持植物的質量。生前遺囑正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幫助人們擺脫這種困境。
簽署壹份“生前遺囑”,掌控自己的生活。這個奇怪、沈重而又前沿的概念,源於壹個全世界長期爭論的話題。
含義:
(1)避免過度治療,樹立更加理性的生死觀。
(2)減輕患者家屬的心理“負擔”,避免道德綁架。
(3)緩和醫患關系,減輕醫護人員的心理壓力。
(4)優化公證方案,滿足申請人個性化需求。
生前遺囑的具體條款和專家意見;
1,具體條款:
有明確的采取或不采取插管、心肺復蘇等創傷搶救措施、使用或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統、進行或不進行原發病持續治療的意向;公證或者由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見證人不得是參與治療患者的醫療衛生人員。
采用書面形式或者錄音錄像的,除非經過公證,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由遺囑人和見證人簽名,並註明時間;錄音錄像的,應當記錄遺囑人和見證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時間。
2.專家意見: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生前遺囑是合法的。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因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根據該條規定的意思表示可以推斷,如果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有明確的“意見”,即法律規定的意思表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尊重其意願。這就是立法的立法本意,即充分尊重患者本人的意願,雖然這種對意願的尊重有時可能會導致與倫理道德、傳統習慣等的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