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護照的簽證頁即將使用完畢的;護照有效期不足六個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個月以上但有材料證明該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國要求的;或是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情形,都可以申請護發護照。
1、換發普通護照時,應當將公民原普通護照右上角裁去;原普通護照上有前往國有效入境許可的,可將封底、封面右上角裁去,退還本人。
2、公民領取普通護照後,應當在持證人簽名欄簽署本人姓名。
3、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因即將期滿或者簽證頁用完不能再延長有效期限,或者被損壞不能繼續使用的,可以申請換發,同時交回原持有的護照、證件;要求保留原護照的,可以與新護照合訂使用。
4、護照有效期為5年有效和10年有效兩種。針對普通護照持有人不同年齡,規定了不同的有效期。其中,未滿16周歲的人員申領普通護照有效期為5年,16周歲以上為10年,同時取消了護照延期的規定。
5、辦理普通護照換發、補發手續時,審批簽發機構應當同時辦理換發、補發加註手續。
6、定居國外的公民短期回國申請換發普通護照的,應當向其暫住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並提交原普通護照、定居國外的證明以及暫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明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