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無法協商解決後,只能走法律程序。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會給雙方壹個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壹般情況下,法院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交通事故。
擴展數據:
交通事故法庭審理程序:
審判前:
提前三日以上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遇法定公開審理需要公告案件基本情況的。
在聽證會上:
1.書記員應當查明在場人員,宣讀法庭紀律。
2.法院調查;法庭調查有序進行。依次為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審訊記錄。在此期間,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經許可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提問,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3.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順序進行。依次為原告發言;被告人的發言和答辯;第三方的發言或答復;各方互相辯論。之後,審判長征求了各方的最終意見。
4.法庭筆錄;法庭筆錄應當宣讀,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5.句子;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決定當庭宣判或者定期宣判。
6.普通程序性案件的審理期限為6個月,必要時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
審判結束後;等待判決下達,等待判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