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理條件
(壹)信宜市轄區內需要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或報廢警報器、控制終端等設備的機關、事業、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或個人。(二)符合下列條件,可提出申請:1、樓房改造、拆除等確須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2、人民防空警報器、控制終端等設備出現故障,經鑒定確因無法使用,需要報廢的。
二、辦理材料
申請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需提供
申請報廢人民防空警報器、控制終端等設備的需提供
申請人是個人的需提交
單位加蓋公章,原件備查申請人是單位的,須提交。
單位加蓋公章,原件備查申請人是單位的,須提交。
單位加蓋公章,原件備查申請人是單位的,須提交。
單位委托的加蓋公章,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個人委托的簽名蓋指模授權委托的須提交。
授權委托的須提交
單位加蓋公章,原件備查。
提交規劃局已審批的擬建建築總體規劃平面圖復印件。單位的加蓋公章,個人的加蓋指模。核原件復印件1份(單位的加蓋公章、個人的簽名蓋指模,核原件)。
單位的加蓋公章、個人的簽名蓋指模。附圖紙。申請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需提供。
單位的加蓋公章、個人的簽名蓋指模。附圖紙。申請報廢人民防空警報器、控制終端等設備設施的需提供。
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茂名市信宜分廳(網址:/sites/dsft/gdswsbsdtmmft/qxIndex.html?qxxzqhdm=440983)提出申請,上傳電子材料;需同時提供紙質材料的,根據提示到信宜市公***服務中心人防辦窗口提交或郵寄紙質材料。
3.受理:部門收到網上申請後對電子材料進行審核,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申請資格並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格式的出具電子版《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人可在網上“個人中心”查閱、打印《受理回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需要到窗口提交紙質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門收到紙質材料並與網上材料核對無誤後,出具《收件回執》或《受理回執》。
4.審查:部門受理後在承諾時限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予以通過的,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5.取證:申請人根據短信提示在網上個人中心查閱辦理情況,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信宜市公***服務中心人防辦窗口自取或以郵寄的方式領取結果。
本事項的網上辦理流程見圖2《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和報廢警報器、控制終端等設備審批網上辦理流程圖》。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到信宜市公***服務中心人防辦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窗口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並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格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執》。不符合申請資料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當場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或2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3.審查:部門在承諾時限內審查決定,予以通過的,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審查過程發現材料需要補正的2個工作日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後重新受理審查
4.取證: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信宜市公***服務中心人防辦窗口自取或以郵寄的方式領取。
本事項的窗口辦理流程見圖1《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和報廢警報器、控制終端等設備審批窗口辦理流程圖》。
5.取證:窗口辦結,通知申請人到窗口領取或郵寄辦理結果。
本事項的窗口辦理流程見圖1《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和報廢警報器、控制終端等設備審批窗口辦理流程圖》。
特殊環節
無
四、辦理地點
信宜市迎賓路玉都公園西側
五、辦理時限
7(工作日)
六、辦理機構
信宜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七、辦理費用
不收費
八、法律依據
《廣東省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與管理規定》(2003年)
1110第十五條警報器、控制終端等設備實行申報報廢更新制度。對擬報廢的設備,由縣(縣級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向地級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地級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技術人員對設備進行鑒定後,作出準許或者不準許報廢決定,對準許報廢的設備由縣(縣級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作報廢處理,並在原址重新安裝新購置的設備。
《廣東省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與管理規定》(2003年)
第十六條因樓房改造、拆遷需要暫時拆除、遷移警報通信設施的,改造、拆遷單位應當在施工14個工作日之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當作出決定,並向申請單位發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拆除、遷移警報通信設施通知書;不同意拆除、遷移警報通信設施的,應當說明理由。重裝、遷移警報通信設施的壹切費用由樓房改造、拆遷單位承擔。申請單位不服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不同意暫時拆除、遷移警報通信設施決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裁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防空法(1997年)
第三十五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必須保持良好使用狀態。
設置在有關單位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由其所在單位維護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試鳴的五日以前發布公告。
《廣東省實施辦法》(2010年)
第十七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設置在有關單位的警報設施定期進行檢查。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重建經費由拆遷單位負責。
文章來源: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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